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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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系 部 刑事司法学院 年 级 10级 专 业 法学 班 级 (3+2)二班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老师 2011年 4月 15日 毕业论文(设计)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学生 : 指导教师: 2011年 4 月 15 日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摘 要: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甚深,它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氛围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充分理解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了解封建法律儒家化。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逻辑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色,对其进
2、行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程及特色。关键词: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原因;进程一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概说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思想中对古代法律有影响的主要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主张“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这一理念把人类的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社会才有理想、有希望,人间才会“大同”。这与“法治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儒家化和儒家学说刑律化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礼法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互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虽然在这二
3、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因此礼法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二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一)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汉朝的统治者吸取“酷法亡秦”的教训,不再是一味地重用法家学说,而是对统治思想重新予以定位和选择。适应汉初百废待兴的战后之局,以道、法合一为特征的黄老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指导思想。在黄老思想占主导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儒家学说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并通过一些秉持儒家思想的政治人物对当时的政治施以影响,陆贾和贾谊就是典型的代表。汉高祖时陆贾首先提出了“文武并用”的思
4、想,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汉文帝时的贾谊进一步论述了礼法结合思想,“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1他们二者对于礼、法的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法理层面的探讨和阐释。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他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学灭息,然后纲纪可一而
5、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2这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政治哲学,大大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为儒家思想改造法律创造了条件。伴随儒家思想的发展和影响的扩大,该时期的“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层面打开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是指儒家学者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的司法活动。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倡导者,后汉书应劭传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3我国古代司法隶属于行政,因此地方的行政长官就是司法长官
6、,因为儒学的普及和传播,使得官僚的主体逐渐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向,实际就造成了法官的儒家化。这些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面临对现行法律无法做出改动的尴尬,往往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 东汉时期儒家法律化的一个新的途径就是“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4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另一方面,儒家学者的引经注律的过程,也是针对儒家学说法律化的过程。(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
7、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三国时期魏明帝曹丕诏陈群等人删约汉法,制定魏律十八篇。陈群等人就属儒家学着。因此,他们在制定魏律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并将儒家思想渗透到律中。例如,儒家提倡“亲亲”,魏律则“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5除此之外,“八议”也首次被写入律典之中。晋律的儒家化仍然是通过任用儒家学者制定并解释法律而实现的。魏书载:“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允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两千九百余条。”6此后又有儒家学者杜预、张裴为晋律作注。
8、晋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即以刑律作为维护封建礼教的防线,凡是违犯礼教的犯罪者皆处以重刑。同时按照“五服制”的亲属等级,分别以亲疏贵贱来确定刑罚。我们可以说,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完整儒家化过程的一个代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
9、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疏义代表着封建儒家法典的最高成就。诚如唐律疏议名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7 “一准乎礼,以为出入”是唐律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礼的核心三纲五常成为法律的立法依据。唐律疏议使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并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形成这一独特的现象也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根据我个人的理解
10、,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一) 经济方面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农耕大国,主要是农业经济,辅助的是牧业、商业、渔业、林业等其他的产业。因此中国的农民数量相当大,他们的生活等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而什么才是能够对他们进行调整的最为适用的方式?历代统治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在秦朝,统治者用法家的思想来统治天下,强调刑法,想利用严酷的刑罚、繁重的苛税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统治的稳定,但是秦朝的统治很快的就瓦解了,它被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给推翻了,大一统的局面也变成了混战,而后刘邦统一了全国建立了汉朝。然而连年的战争和前朝繁重的赋税都造成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大量的劳动人民流离失所。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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