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案例学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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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缮制与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分析: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
2、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案例2,案例分析: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不合理。根据UCP6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案例3,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
3、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答:不能。最多发货2000公吨,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够。,案例4,案例分析: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五批交货。但在第三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宣告全部合同无效。因为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的,如其中一
4、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案例5,案例分析: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体一侧裂口,船长命令抛货并将船驶上浅滩,排水抢修裂口,并请求附近港口派拖轮将船拖回港口修理,修好后船舶继续航行。损失如下:1)船身裂口2)船舱一部分货遭水浸损坏3)船驶上浅滩轮机损坏 4)抛货 5)抢修及排水费用 6)拖船费用及港口检修费用。以上情况,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答:(1)、(3)是单独海损;(2)、(4)、(5)、(6)是共同海损,案例6,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days after sight。当汇票及所
5、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是,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要求代收行追回货款,案例7,案例分析: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
6、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案例8,案例分析: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该通知中表明了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几个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货物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
7、证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不符。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内容制作单据,以便能凭证结汇。简单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可作如下的处理(1)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补交不足的货物;(2)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确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的支付问题。,案例9,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l53型全棉劳动手套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
8、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劳动手套”,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答: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案例10,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l000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
9、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也为7月4日。问:(1)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答:(1)该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因为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日为提单签发之后的21天,并不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2)本批货物最多能交1000公吨,因为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本批货物最少能交950公吨,因为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溢短。,案例11,案例分析:出口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提单的签发日期为4月25日,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4月27日,遭到银行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请问银行是
10、否有权利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答:银行有权利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因为保险单签发日期晚于提单签发日期。,案例12,案例分析:我出口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客商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一份,马来西亚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装运100公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公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公吨,目的港均为马来西亚槟城。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十一月份,考虑到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南京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日该船开到宁波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南京和宁波船公司
11、出具两份提单。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装运了。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我方的300公吨大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只是装运港不同,装运时间不同。运往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被装上同一船只,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商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案例13,案例分析:2009年6月5日,我国
12、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袜子订货单一份(书面要约),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经逾期,便未理睬。事后,当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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