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劳动法学论述考试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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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法论述题1、试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答: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是狭义上的劳动法还是广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一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
2、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2、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1)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2)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生效和失效的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
3、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面而原有法规时效。(3)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那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否适用,是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即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也
4、应该适用。3、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
5、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以上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4、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是:(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
6、、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5、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试述劳动法体系。答:劳动法体系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这一概念强调构成劳动法体系应是内容完整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各项劳动法律制度间的内在联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体系和劳动立法规划体系和劳动法学体系是不同的,劳动立法规划体系是在一定的时期之内的劳动立法计划,它与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系结构是不同的。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管理法、劳动关系法、工会的法律保障、
7、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劳动检查监督法。6、试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答: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要为劳动法指引前进的方向。抽象性决定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广,具有统一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
8、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而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由其决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够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因此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劳动法基本原则决定了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及其基本任务,各种劳动法主体在劳动领域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甚至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也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
9、基本依据。7、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答: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
10、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面利益的
11、平衡。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8、谈谈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
12、法律关系之后,劳动者就成为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
13、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9、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
14、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公民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种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某些特种作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以从事工作等。而公民
15、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不受人任何限制。10、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答:(1)实际履行原则。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2)全面履行原则。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
16、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只有履行全面旅行原则,才能使劳动过程得以顺利实现,因为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包括了劳动过程的各个环节,合同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不能割裂。(3)合作履行原则。这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旅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心职工,考虑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1、试述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答:(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
17、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宗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总是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常会受到侵害。其中,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是逐步被接受的有效方法,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劳动法制追求的目标。实现劳动关系协调有多种手段,其中通过集体些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为个体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依据,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共同做法。(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一般
18、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不足的作用。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12、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依法为职工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他们的团体。我国劳动法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
19、订集体合同。职工代表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职责与工会相同。(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更侧重于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由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草拟集体合同草案;其次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
20、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但是由于工会或职工代表地位的特殊性,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只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而用人单位一方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际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13、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答:(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21、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5)效力
22、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利益。(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采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处理;而劳动合同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4、试比较职业培训(教育)与
23、普通教育的异同。答: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
24、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15、试述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包括的具体形式。答: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包括的具体形式有:(1)学徒培训。指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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