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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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民规字(2023) 2号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部门 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 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给予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幅
2、度的权限。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工 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依法 行政考核内容。上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规 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规范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在法律、法规、规 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二)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S)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性质相同、情 节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种类和幅 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四)程序正当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
3、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等法定权利;(五)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综合考虑经 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 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 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 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 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第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 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 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
4、受到的一种或者 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 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 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值到最高限值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处罚不得 低于最高限值的5%o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 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 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第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 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
5、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 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 部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 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
6、)、(三)、(四)、(五) 项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 教育。对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加以管教。对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 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7、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 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符合前款第(六) 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 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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