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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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 由,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 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 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 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转载服务、 传播平台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 实施办法。第二章行政
2、许可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互联网宗教信息 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行政许可。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配备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 员)。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二)熟悉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通过省级宗教事务部 门组织的培训;(三)具有承担审核任务的文化素养、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四)未兼任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审核人员。第七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征求省级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
3、现场核查。第八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制发行 政许可决定书及统一编号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下 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3年。第九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 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地址;(四)审核人员;(五)服务类别;(六)服务形式;(七)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变更 申请表,并区分情况提供相应材料:(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的,提 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二)变更审核人员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拟任审核人
4、员的身 份证件;(三)变更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的,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变更后的审核人员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增设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 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第十一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新证、收回原 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除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 以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
5、30日内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提交注销申 请书,交回原证:(一)主体终止的;(二)不再具备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三)因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 定。第十四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时,应 当公示相关结果,并同步调整电子证照。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严格遵守 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 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正 确的舆论导向,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 利益
6、,不得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六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发布审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提供互联网宗教 信息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资金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第十七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制作的互联网 宗教信息,应当经审核人员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签 后发布。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党政机 关的,还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第十八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载转发宗教 信息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经批准的合法网站、平台等转载 转发,并准确注明转载转发来源、时间等要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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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互联网 宗教 信息 服务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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