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政策章节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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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政策讲解,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臧传杰 2010.6,无住所人员特殊政策规定,内容简介,非居民和居民的纳税义务及相关规定,无住所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及备案程序,1,2,3,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相关规定,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判定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的区别特殊身份人员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判定,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住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居民纳税人、非
2、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1、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90天)符合协定3个免税条件之一或实施条例第7条 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支付计算公式:,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90天)不满 1年 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境外支付计算公式,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境内居住天数满1年不超过5年 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境外支付境外 所得境内支付(实施条例第6条)计算公式:,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2、境内居住天数满5年以后满1年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超过90天不满1年纳税
3、义务:境内所得不足90天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满5年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以下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条例第5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实施条例第4条、国税发1994148
4、号)1、境内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境外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居留天数: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国税发200497号)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实施条例第3条)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实施条例第3条)满五年:在中国境内
5、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财税字199598号),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境内工作天数境内任职受雇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函发1995125号)境内外兼职或在境外任职人员境内工作天数: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号),特殊身份人员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常设机构人员,董事与高管人员,独立个人劳务,艺术家和运动员,教师与研究人员,常设机构人员,如果其承包工程或作
6、业劳务持续日期超过6个月,已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其人员工资、薪金是常设机构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应认为其来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常高机构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应认为其不具备第三个条件,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董事与高管人员,(一)人员范围(国税函发1995125号)董事:担任董事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二)纳税义务董事:协定董事费条款高级管理人员:境内企业支付均征税(国税发1994148号),董事与高管人员,董事或高管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
7、金。(国税发1994148号)董事费条款包括高管人员的税收协定挪威 加拿大 瑞典 泰国 巴基斯坦 牙买加 葡萄牙 科威特 卡塔尔 摩洛哥(10个)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董事与高管人员,(三)应纳税额计算1、无协定居住不超过90天或 有协定高管条款居住不超过183天或 董事兼任高管居住不超过183天 计算公式:,董事与高管人员,2.无协定或认定我方税收居民超过90天不满5年或 有协定高管条款居住超过183天或 董事兼任高管居住超过183天计算公式:,董事与高管人员,董事兼任管理职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
8、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国税发200497号),董事与高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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