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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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monitoringRoutine monitoring for urban environmental nois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12-03 发布2013-03-01 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发布目次前 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区域声环境监测25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36功能区声环境监测57监测点位调整78城市声环境监
2、测报告7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7附录A(资料性附录)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记录表与结果统计表.9刖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城市 声环境常规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 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
3、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 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 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A 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
4、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 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3.2城市道路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主要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3.3城市规模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按市区常住人口,巨大城市为大于1000万人,特大城市为300万人1000万人(含),大城市为100万人300万人(含),中等城市为50万人100万人(含),小城市为小于等于50万人。3.4大型车根据GA 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 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 于等于12 t的载货汽车和挂
5、车。3.5中小型车根据GA 802,指车长小于6 m且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 t的载货汽 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3.6功能区根据GB/T 15190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4区域声环境监测 4.1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4.2.1参照GB 3096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 正方形网格(如1000mX 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 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
6、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4.2.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 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GB 3096 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 m。4.2.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1规定的内容。4.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4.3.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4.3.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4.3.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
7、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曰 和非正常工作曰。4.3.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 mm的等效连续A声级(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 Z州、和牛不准偏差(SD )。4.4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4.4.1监测数据应按附表4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7规定的内容上报。4.4.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 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城市 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S =n11)式中:S 一城市区域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d )或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 ),dB (A
8、) Li 一一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dB (A) n有效网格总数。4.4.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表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dB (A)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d)彡 50.050.1 55.055.1 60.060.1 65.065.0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彡 40.040.1 45.045.1 50.050.1 55.055.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 般”、“较差”和“差”。5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5.1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
9、流量、路况等的关系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5.2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5.2.1选点原则:(1) 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 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2) 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车辆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 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3)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彡100个;大城市彡80个;中等城市彡 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量。5.2.2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
10、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 m,路段不足100 m的选路段中点, 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 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 m。测点应避 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5.2.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2规定的内容。5.3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5.3.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5.3.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5.3.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曰 和非正常工作曰。5.3.4每个测点测量20 min等效声级
11、ie(?,记录累积百分声级i;G、i兄、Z州、Zmm、上議和标准偏 差(*),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5.4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5.4.1监测数据应按附表5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8规定的内容上报。5.4.2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2)计算城市道路交 通噪声平均值。L =1 i = 12)式中:Z 一道路交通昼间平均等效声级(U或夜间平均等效声级(U,dB (A); I 一监测的路段总长,/ = ,m;i = 1/ 第i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Li第1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dB (A)5.4.3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的强度级别按表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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