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制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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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制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经理制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项目经理制项目的管理(以下简称经理项目),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升管理 效能,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热情,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经理项目,项目确定后即成立项目经理部,实 行经理负责制,并与管委会签订经理项目建设合同书。第二条:经理项目的安排确定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会议议定,园区管委会成立经理项目协调领 导小组,负责经理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长:刘良成,副组长:杨围山。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协调办与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合 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
2、马,协调办负责监督和日常管理。园区财政、招投标及审核中心、 经贸、建设、社发、工商、国土、税务、环保、水电、征拆、工程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经理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第三条:项目经理部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可在管委会各局、办或开发投资公司抽调23名 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项目经理部工作。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实 施情况可对外聘请项目顾问。第四条:经理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拟订 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 序以及规划、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
3、关规定处理,园区各职能部门应予高度重视,通力 合作,提高办事效率。第五条:经理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经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规定, 结合园区实际,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 标。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报管委会招标投标及审查中心和协调办备案,保证 合理的建设造价和质量前提下,可采用多种融资建设方式建设。第六条:经理项目应严格按照主任会议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 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 经理报协调办,协调办报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审批。第七条:经理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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