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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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1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19四、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20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36 六、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38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41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44九、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5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60十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22版)62附录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69 附录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解读152附录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 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I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和国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 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
4、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 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 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 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 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
5、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 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 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 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 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 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 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
6、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 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 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 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 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 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和验
7、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 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 造假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 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 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 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
8、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 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 风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 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 (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 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 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 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PI风巷之间 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 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 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9、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 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 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 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 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 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 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 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10、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 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 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 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 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 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 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 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 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 和水仓容量不符合
1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 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 的。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 者标高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 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 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 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 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 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
12、防 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 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 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 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 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 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 中的;(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 域人员准入制度的。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 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
13、效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 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 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 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 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 的;(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 口的;(六
1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 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 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 的。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 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
15、 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 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 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 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 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 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 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
16、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 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 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 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 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胴室开拓工程除外)作 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 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
17、生产责任人进行 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 设的。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 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 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 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 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 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
18、或者被鉴定、认定为 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 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 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 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 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 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 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 效,或者超员运行的;(八)
19、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 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 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 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 (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 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 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 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故隐患。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20、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 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 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 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 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 理部同意,原国家安
21、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 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 监总管一 (2017) 98号)同时废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7月8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 者与设计不一致;2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 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 度超过IOoo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 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 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
22、个采区、盘区或者 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 全出口相通;5 .安全出M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 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 工艺。(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 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 贯通。(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20)第4. 1. IO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 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 .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 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
23、区 与实际不符;4 .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 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PI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 .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 防护措施。(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 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 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2 .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 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3 .井下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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