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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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真自治县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道真自治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道党办发(2022)50号)关于调整充实道真自治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的通知(道党办发(2023)6号)道真自治县禁止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道府办函(2023)24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及原则推动城乡有序发展、维护安全稳定、保障社会公平、优化人居环境,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坚决
2、遏制新增违建,清除有害安全、有损他人权益、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存量违法违规建设。(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抓清理整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明确违法违规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违规建设分类处置程序,依法认定、依法处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经得起检验。(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到位,确保违法违规建设整治一视同仁、合理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推进。(三)坚持分类实施原则。既要尊重历史背景又要立足当前实际,辩证分析问题,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贯通运用“四种处置方式”,让“清违行动”既有
3、力度又有温度。(四)坚持干部带头原则。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中精力在干部群体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先锋带头作用,辐射带动全县群众主动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清除工作。(五)坚持安全稳定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统筹兼顾清除存量违法建设与安全生产。以强化组织保障、广泛宣传引导、深入释法动员为抓手,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良好氛围,妥善处置好行动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坚持自查自纠为主、依法强拆为辅,切实把牢治违拆违安全底线,严防整治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二、行动范围2023年3月1日以前(含3月1日)县域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
4、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简称“违法建设”)o三、整治任务(一)违规占用绿地、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的;(二)违规在楼顶加层或修建建(构)筑物的;(三)违规拓展室外空间(阳台)的;(四)违规在空调板、结构板上修建建(构)筑物的;(五)违规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六)违规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安全的;(七)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八)已取得批准手续但未按批准内容、时限、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
5、为。四、处置方式(一)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建设,采取拆除的方式处置L违规占用绿地、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2 .违规占用街道两侧和在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3 .违规在楼顶加层或修建建(构)筑物、违规拓展室外空间(阳台)、违规占用架空层修建建(构)筑物等,对于结构简易且拆除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违规建设及独立于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4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
6、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5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具体拆除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拒不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乡、村寨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二)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建设,采取没收实物
7、或违法违规收入,并处以罚款的方式处置(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1 ,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影响合法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2 .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3,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违法建(构)筑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5 .其他不宜拆除的。前款第1项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不能拆除的情形,由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研判后认定。具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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