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_木结构工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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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1832.6-202x备案号:J1XXXX-202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3-X-XX发布2023-X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口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
2、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编号:DB11T1832.6-2023备案号:J1XXXX-2O23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3年XX月XX日2023年北京前言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戈O(京质监发201820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制作;4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安装;5木
3、屋盖施工;6胶合木层板制作;7胶合木结构制作与安装;8轻型木结构施工;9钢木屋架施工;10木结构防护施Io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北京建工大厦A座9层907室;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143c)o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
4、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兴集团北京房地集团河北堪森被动式房屋有限公司首开股份加拿大木业协会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协会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基本规定23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制作54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安装165木屋盖施工206胶合木层板制作257胶合木结构制作与安装358轻型木结构施工449钢木屋架施工5410木结构防护施工63附录A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69本规程用词说明72引用标准名录73附:条文说明7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s23 Manufacturingo
5、ftrusses,beamsandcolumnsmadeofsquaretimberandlogtimber54 Installationoftrusses,beamsandcolumnsmadeofsquaretimberandlogtimber165 construstionoftimberroofs206 Manufacturingofgluedlamina257 FabricationandinstallionofgluedIaminaedtimberstructures358 Construstionoflightwoodframestructures449 Construstion
6、ofstellandwoodtrusses5410 Preservtionoftimberstructures63Appendix:AMoldIofttingprocessfortimbertrusses6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72Listofquotedstandards7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751.0.1为加强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建筑木结构工程施工。1.0.3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
7、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材料要求2.1.1 木结构建筑安装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1.2 木结构构件的产品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2.1.3 、编号和规格尺寸;2.1.4 标准名称;3质量等级和外观等级;2.1.5 、正反以及吊装、支撑位置的标记;2.1.6 标识、制作厂家名称、生产和出厂日期。2.1.7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3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5井干式木结构构
8、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02.1.8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定向刨花板LY/T1580的相关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应有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2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木材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口结构复合木材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3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28985的规定。进口工字形木搁栅应有认证标识
9、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2.1.9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时,天然耐久木材可作为防腐木材使用。2.1.10 木材与混凝土或砖石直接接触时,底边距地坪小于30Omm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或天然耐久木材。2.1.11 防腐处理的木材采用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2.2 施工2.2.1 木结构建筑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安装及连接方案、安装的质量管理等项目。2.2.2 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与甲方、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充分沟通,了解设计意图。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方案。2.2.3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
10、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充分理解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2.4 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2.2.5 木结构构件应按有效设计文件要求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生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2.6 木结构建筑的内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建筑防火工程及建筑智能工程等施工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2.2.7 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构件不损坏、不变形。2.2.8 当电气导管埋设距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2.9 现场安装时,
11、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预制构件进行切割、开洞等影响其完整性的行为。2.2.10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染的措施。2.2.11 预件之间的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2.2.12 机电安装宜根据设计要求与构件安装同步进行。2.2.13 构件和部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保护措施。2.2.14 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采取专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2.2.15 木结构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300mmO基础
12、埋置深度尚应考虑常年冻土深度的影响。2.2.16 应确认地基基础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要求。2.3 安全环保要求2.3.1 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木工加工机械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2.3.2 电锯操作工宜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2.3.3 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分类收集、存放、处置。2.3.4 应对施工机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2.3.5 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13、要求。供电线路采用TNS系统,固定电设备应作到一机一箱一闸,手持电动工具应接漏电保护器。2.3.6 作业现场应健全防火制度,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发生。2.3.7 作业面距地面3m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2.3.8 高处作业人员应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设点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应放在随身带的工具袋内,不得随意放置和抛掷。2.3.9 雨天、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雨季材料和构件不宜在露天堆放,应采取完善的防雨及防潮措施。2.3.10 雨季施工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敞棚仓库堆放时,应采取完善的防雨及防潮措施,确保
14、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2.3.11 屋面作业雨季或冬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2.3.12 冬季不得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注意防火。3方木及原木桁架、梁及柱制作1.1.1 要求3.1.1 承重结构用材可采用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3.1.2 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表3.1.2工厂加工方木构件材质等级序号构件用途材质等级1梁构件IeIIeIIIe2柱构件IfIIfIIIr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
15、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3.1.3J的要求;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3.1.3-2的要求。表3.1.3-1方木原木构件材质等级要求序号主要通途最低材质等级1受拉或拉弯构件Ia2受弯或压弯构件a3受压构件及次要构件IIIa表3.1.3-2工厂加工方木构件材质等级要求序号主要通途最低材质等级1梁构件IIIe2柱构件IIIf3.1.4 方木和原木选用的树种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1.1.5 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天然缺
16、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2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并应附有相关技术文件;3应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的动物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4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应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霉变、腐朽和虫蛀;5首次在我国使用的树种应经试验确定物理力学性能后按本规程要求使用。1.1.6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验。1.1.7 木材应根据进度安排及季节提前13个月进场,下部垫高至少200mm,使木材自然干燥。1.1.8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5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17、/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1.1.9 对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当采用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且应对其材料进行复验。1.1.10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2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1.1.11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
18、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1.1.12 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1.1.13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K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规定。1.1.14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1.1.15 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
19、B27704的规定。1.1.16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1.1.17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1.1.18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1.1.19 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0、3.2 主要机具3.2.1 宜配备木工带锯、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手电钻、手持电刨等木工机械。3.2.2 宜配备木工手锯、木工凿、木工手斧、墨斗、倒链、白棕绳、抬杠等工具。3.2.3 宜配备水准仪、钢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检测仪器。3.2.4 测量、检测装置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2.5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完备。3.3 作业条件3.3.1 作业场地和木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周边应有排水沟。用作放大样的场地应为平整地面。3.3.2 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用电设施应安装在能防雨的工棚内。3.3.3 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应到位。3.3.4
21、 现场应搭建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临时设施,用于存放经烘干或经防虫、防火、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构件。3.3.5 应已完成木材、规格材及铁丝、圆钉等外购材料计划和扒钉、螺栓等外委托加工材料计划。3.3.6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文件计要求。3.3.7 木材应根据进度安排及季节提前13个月进场,下部垫高至少200mm,使木材自然干燥。3.4 施工工艺3.4.1 木桁架制作应按图3.4.1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3.4.1木桁架制作工艺流程图3.4.2 制作木桁架等承重结构时应按施工图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放大样可按本规程
22、附录A的流程进行。3.4.3 大样完成后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样板,样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样板杆件的样、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I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2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3样板制作完成后应注意保护,不应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4 应在样板拼装确认无误后按样板进行配料、下料及加工零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的原则是:大料不得小用,长料不得短用,优材不得劣用;2)当上下弦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材料用于下弦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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