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律法规注册测绘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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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考纲3第一章 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3第二章 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7第一章 总 则7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7第三章 基础测绘8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9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9第六章 测绘成果10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11第八章 法律责任12第九章 附 则1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15第一章总则15第二章考试15第三章注册16第四章执业19第五章权利、义务20第六章附则20附录1: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读21附录2: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5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7测绘资质分级标准3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56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60建
2、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63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66第一章 总 则66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66第三章 测绘标准68第四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69第五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70第六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71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72第八章 附 则72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74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77第一章总则77第二章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77第三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78第四章法律责任79第五章附则80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81第一章 总则81第二章 测绘质量责任制81第三章 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82第四章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82第五章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83第六章 质 量 奖 惩
3、83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85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88第一章总 则88第二章 测绘科技档案机构及其职责88第三章 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90第四章 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91第五章 奖 惩93第六章 附 则93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9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97第一章总则97第二章使用许可98第三章提供与管理99第四章法律责任100第五章附则101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0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10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111第一章 总则111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111第三章 资格管理112第
4、四章 成果管理112第五章 法律责任113第六章 附则11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114第一章 总 则11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115第三章 内容审查116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116第五章 罚 则117第六章 附 则118测绘技术设计规定118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118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程118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118考纲【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第一章 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5、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
6、和测绘作业证 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7根据测绘法中有
7、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8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以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确认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9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
8、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0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1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12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
9、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属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1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0、。 1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8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第二章 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2按照测绘工程产
11、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根据测绘项目的工期、成果质量要求及投入的资源,计算成本和利润,分析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3按照测绘项目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组织编写专业技术设计书,并判定其与项目设计书的符合性和可行性。细化分解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调配资源,制订具有完整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各工序衔接顺畅。 4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
12、目的各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5按照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根据测绘仪器精度指标、性能等方面的区别,确定投入的测绘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辅助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的配备。 6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检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方法。 7依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根据测绘项目的作业现场环境,进行人员、仪器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制定安全生产方案。 8根据测绘项目的性质、周期及有关法规,进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数据备份、异地存放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制定信息安全预
13、案。 9确定工序(流程)质量控制点,明确评审要素(时间、评审人、内容和结论),划分评审职责,组织实施阶段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报告。 10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沦。 11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要求,督促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落实,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对最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4、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1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
17、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
18、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
19、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
20、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21、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
22、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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