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官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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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五日交通部交參字第五七四二五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二六九五二八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一日交通部交參字第五八一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三一八七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路(五九)字第九五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路(五九)字第五二三九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路(五九)字第一四八四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年二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六)字第一六一八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參(六三)字第七七七號令廢止第五章汽車肇事處理及責任鑑定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
2、路(六三)字第一一三九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五日交通部交路(六四)字第七九二六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參(六四)字第九三五六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六五七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六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四八六二九號、交通部交路字第八五八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三六三四一六號、交通部交路(六六)字第一三五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六七)字第一八五九三號、內政部警字第八一八三八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六八)字第九五九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3、第三七四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六九)字第七一四號、內政部六九臺內警字第三六四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七)字第二九五四三號、內政部(七十)臺內警字第二四一七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七)字第二九五四三號、內政部(七十)臺內警字第六三一九二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條文,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七二)字第三四九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六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二日交通部交路(七三)字第二一九八二號令修正發布第
4、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四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七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五二六號令修正發布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五三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六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五一一三三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六三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六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六三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七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五九
5、六五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七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六五八六五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五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八五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六六一七一五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五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九一七號、內政部臺(七九)內警字第七九四一八四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四九四七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九三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二五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
6、九八四六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二七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七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附件一公司、行號或團體申領自用大客、貨車牌照審核規定第二項暨第四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一三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一八六九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附件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一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一八九五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九條條文及附件五、附件六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二七號令、內政部內警字第八二七五一四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交通部交
7、路發字第八三一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七五七七號令會銜發布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條文及附件五、附件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三八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七一五二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八十四條及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八五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四
8、二五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四七九九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五一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五七二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四號、內政部臺(八
9、六)內警字第八六七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七九號、內政部臺(八六)內警字第八六七六七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七四三號
10、令、內政部臺(八七)內警字第八七七二五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六九號、內政部臺(八八)內警字第八八七二三五號令修 正發布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八二號、內政部臺(八八)內警字第八八七三四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11、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二號、內政部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一三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附 一、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一三號、內政部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二一九號令修正發布附件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五二號、內政部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九四八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四條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一號、內政部臺(90)內警字第九八二二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12、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三一號、內政部臺(九十)內警字第九八七二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八號、內政部臺(九十)內警字第九七一五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九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一二五號
13、、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一七五八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一九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一七六二九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一一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一七六七七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一一四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一七五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增訂附件一之一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修正發布第二十
14、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條及附件六、附件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二九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二七六三 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三一五號、臺內警字第九三七五三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六;刪除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八條;增訂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五八五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五八七三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
15、條;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並自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五八五一七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五八七五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五八五二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九五八七七四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九五八五三八號、內政部內警字第九五八七八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
16、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
17、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
18、、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由
19、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
20、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21、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
22、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左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左: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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