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大全包括:合同条件概述、白皮书、橘皮书、红皮书、黄皮书共1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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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合同条件大全(全集)包括:FIDIC合同条件概述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FIDIC合同条件概述“FIDIC”一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缩写。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57年颁布,1963年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1987年
2、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相继问世。目前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标准)条件和专用特殊条件等三大部分。(一)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由协议书、标准条件(第一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第二部分)等组成,计44条。并通过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加以具体指导。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计44
3、条)、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第四章附件A服务范围、第五章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第六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权范围及其制定等组成。(二)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设计;(6)职员与劳工;(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3)合同价格与支付;(14)变更;(15)承包商的违约;(16)雇主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8)保险
4、;(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与仲裁。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等。(三)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包括:序言序言对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的条款所要求的详细细节作了规定。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义务;(7)业主的义务;(8)劳务;(9)工艺和材料;(10)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11)竣工;(12)竣工检验;(13)验交;(14)验交后的缺陷;(15)变更;(16)设备的所有权;(17)证书与支付;(18)索赔;(19)外
5、币和汇率;(20)暂定金额;(21)风险与责任;(22)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23)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24)责任的限度;(25)保险;(26)不可抗力;(27)违约;(2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9)关税;(30)通知;(31)争议与仲裁;(32)法律及程序。第二部分专用条件:(1)概述;(2)A项;(3)B项;(4)投标保函;(5)履约保函;(6)变更命令;(7)移交证书;(8)缺陷责任证书;(9)缺陷责任保函;(10)最终支付证书等组成。第二部分的A项用于说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在A项中还要涉及
6、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等款项。第二部分的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条件;(5)一般义务;(6)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7)业主办理的保险;(8)承包商的其他义务;(9)劳务;(10)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1)暂时停工;(12)开工和误期;(13)缺陷责任;(14)变更、增添和省略;(15)索赔程序;(16)承包商的设备、临时
7、工程和材料;(17)计量;(18)暂定金额;(19)指定的分包商;(20)证书与支付;(21)补救措施;(22)特殊风险;(23)解除履约;(24)争端的解决;(25)通知;(26)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7)货币及汇率;(28)可能使用的补充条款;(29)投标书;(30)附件。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1.凡第一部分的措词中专门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进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合同条件不完整。2.凡第一部分中有说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
8、件仍不失完整。3.必须增加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条款。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更,则在第二部分加以说明。(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于1994年颁布,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一般义务;(3)分包合同条件;(4)主合同;(5)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6)现场工作和通道;(7)开工和竣工;(8)指示和决定;(9)变更;(10)变更的估价;(11)通知
9、和索赔;(12)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险;(16)支付;(17)主合同的终止;(18)分包商的违约;(19)争端的解决;(20)通知和指示;(21)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货币及汇率。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和特殊应用条件与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共同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旨在为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1.凡第一部分措
10、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为完整;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
11、部分 标准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1)中标函;(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1部分标准条件和第2部分特殊应用条件);(3)附件,即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
12、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在此答应业主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似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载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2)“服务”是指咨询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含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
13、的物品和设备)。(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第一、二部分的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或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
14、间的时间段。(9)“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11)“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2.解释(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3)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咨询工程师的义务3.服务范围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2)附加的服务是
15、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咨询工程师必须履行的那类服务。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1)咨询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咨询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有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
16、行工作。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有此授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通知业主)。6.业主的财产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费用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业主的义务7.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她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8.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
17、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9.协助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以及出境所需的文件;(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出口,以及海关结关;(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5)提供如下权力,即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6)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10.设备和设施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11.业主的职员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
18、,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并提供职员。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12.其他人员的服务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职员13.职员的提供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本职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14.代表为了执行本协议
19、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本方代表。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15.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任命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任命方承担,除非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1)此类更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阐明更换理由;(2)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方应承担更换费用。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16.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1)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16.2业主的责任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
20、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16.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3)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7.责任的期限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已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8.1赔
21、偿的限额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2)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又不能成立的话,则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18.2保障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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