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与世界贸易组织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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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目录,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五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第六节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七节 空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第八节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自1947年以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之前都是围绕着货物贸易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逐步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
2、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随着谈判的逐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GATT面临着新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亟需被纳入谈判范围,快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新的议题。此外,其他一些新的领域,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凸显出来,成为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解决的新贸易议题。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纳入谈判范围,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果。,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3、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世界商业服务出口分类数据(2005),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在欧美等国家的推动下,GATT成功地将服务贸易议题纳入1986年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作为谈判成果,谈判各方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至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之中。作为推动服务市场开放的第一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结束时,仅要求各成员在可选择性基础上视经济发展的情形与需要,以减让承诺表的形式提出对特定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
4、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另外根据GATS规定,各成员应当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开始,定期开展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推进服务贸易渐进的和更高程度的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制定协定的各项原则,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世界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一套市
5、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基本规则。其目标就是在无歧视原则下,通过各成员作出本国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锁定各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和歧视政策,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全体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该共同遵守的框架协定,包括成员方一般性纪律和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包括作为成员方特定义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包括要求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更多参与权的原则等,还包括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国内规章等例外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具体服务业部
6、门的附录,包括航空运输、金融、海上运输和电信服务附录,以及关于自然人流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等附录。第三部分是各个成员方承担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具体承诺表。每一个成员方应根据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承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以及条件在承诺表中详细列明,承诺表应当包括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和条件,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表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根据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的规定,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原则上讲,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第一,第1条
7、第3款规定,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比如社会治安或其他诸如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中明确排除了GATS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空运交通权”(Air Traffic Right)或与该交通权的直接行使有关的服务的措施方面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1、跨境提供(Cro
8、ss-Border Supply)跨境提供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这种贸易形式一般不需要人员、设备和资金的跨境流动即可实现。例如,国际卫星通信服务、国际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是指在某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国际旅游服务、跨国教育、医疗服务等。它需要一国的服务消费者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消费,比如外国游客只有到中国才能接受中国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而到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需要到美国大学才能接受相应的教育。,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和基本框架,0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谈判,02 GA
9、TS的宗旨和基本框架,对于“服务贸易”,GATS在第1条第2款中作了定义,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指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某一成员方领土内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或者职业存在。这种存在既可以是通过购并建立,也可以通过创办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实现。比如一成员方企业或个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宾馆、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等。,4、自然人
10、流动(Movement of Natru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形式提供服务。也可以理解为外国的个人入境为本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比如外国客座教授来本国讲学,歌唱家以个人身份到另一成员方境内举办演唱会等。,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是GATT/WTO的基本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它保证了外国产品(服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及外国同本国产品(服
11、务)和产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在GATS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是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一)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具体而言,如果一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给予另外一个成员方某种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的
12、成员方。这就意味着,各个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不得对来自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实施差别待遇(或称“歧视性待遇”)。与GATT的最惠国待遇的“刚性”原则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成员方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各成员在作出市场准入具体承诺时提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希望实施这些例外措施的成员,必须将例外措施作成一份“豁免清单”。对于豁免清单中的项目,其他任何成员均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该成员给予某特定成员的优惠。,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遵守,我们可以对最惠国待遇中的“无差
13、别待遇”作如下理解:一成员方可以给予来自其他成员方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以使它们享受的待遇实质上相同,如果这些形式上相同或者不同的待遇对一部分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了不利的竞争条件(相对于另外一部分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视为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原则。,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如前所述,与GATT 1994不同,GATS允许成员提出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GATS第2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可维持与第1款(注:最惠国待遇原则
14、)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根据该项规定,各成员可以在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列出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目前成员提出的对该项的豁免主要涉及海运服务、视听通信服务、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领域。,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成员提出的豁免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实例请参考表8.2“中国第2条豁免清单中关于海运部分的实例”):(1)对豁免所涉及产业的描述;(2)对限制措施的描述,说明该措施与GATS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不一致之处;(3)该措施对哪些成员实施;(4)计
15、划实施该措施的期限;(5)提出该项豁免的充分理由。原则上,此类豁免的期限不应当超过10年。此外,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第一次审议应在WTO协议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2.边境贸易例外 与GATT1994类似,GATS还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了边境贸易例外。根据第2条第3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对相邻成员方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
16、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该项例外允许GATS成员为边境贸易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对相邻成员方给予更为优惠的措施,比如减免所得税等。对于这些优惠,非毗连的其他成员无权依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提出享受同等优惠的请求。边境服务贸易优惠措施的提供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给予优惠的边境地区不得超过边境半径15公里的区域。对于人烟稀少的荒漠边境地带,此范围可以扩大到60公里以内。,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3.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 GATS并没有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
17、据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a)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并且(b)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a)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注: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歧视”。根据此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济一体化协定参加方可给予其他参加方更为优惠的待遇,而协定以外的其他GATS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GATS对此类经济一体化协定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此类协定“应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
18、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在实施之前要向所有其他成员方进行公布,同时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公布和通知。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在WTO的主要协定和协议中都有所体现。该原则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承担公布其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义务,以便于WTO的其他成员方及其贸易商知晓。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方之间进
19、行不公平的贸易,造成歧视。因此,该原则是WTO非歧视原则的重要保证。,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透明度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实施透明度原则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成员方均应将可能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措施立即向所有成员方公布,最迟应在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若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或者国际协定具体内容提出请求,应当迅速给予答复。(2)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或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修改,如果对该成员业已作出的“承诺”构成严重影响,应立即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或者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
20、理事会报告一次。(3)各成员必须建立至少一个咨询点,以便于其他成员对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所实施的国内措施或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询。(4)如果其他成员认为某一成员所实施的措施影响了GATS的实施,可以就此直接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一)GATS第3条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一,序言规定,GATS的目标是“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第二,第4条第2款规定,发达成员方和在可能程度
21、上的其他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Contact Point),以便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获取与其市场有关的资料。,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二)其他涉及透明度原则的条款 透明度原则贯穿GATS的始终,除了第3条的规定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条款都涉及这项原则。具体如下。,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三,第5条第7款,参加经济一体化协定的成员方,应立即将这类协定以及对这类协定的任何扩大或者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供相应的资料。第四,第6条第3款规定,成员方应根据作为申请人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
22、,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的审批情况。第五,第7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应将其与有关资格、经历等方面承认的措施,以及与这些措施有关的协议、协议谈判情况或对这些措施的重大修改,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六,第8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当一成员方有理由相信其他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滥用其垄断地位,违反该其他成员方在第2条下的义务和具体承诺时,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请求,服务贸易理事会可以要求建立、维持或批准上述垄断服务提供者的成员方提交有关经营的具体资料。第七,第9条第2款规定,在不违反国内法及有关保密
23、责任的情况下,一成员应根据其他成员方的请求,提供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或其他资料。第八,第12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应将其因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受到这方面的威胁而对已作出承诺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的限制,或对这些限制作出的任何变更,迅速通知总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九,第14条副则第2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或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而采取或终止的措施,该成员应尽可能充分地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第十,第15条第1款规定,为进行有关补贴的谈判
24、,成员方应交换有关其提供给本国服务提供者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补贴资料。第十一,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成员方应将其同意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部门及有关适用条件或限制明确列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并将其修改或撤销某一承诺的意向提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一,机密信息的披露(GATS第3条副则)。如果一成员的某些资料一旦披露,将阻碍一国的法律实施,或者有损于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那么成员可以拒绝披露相关信息。第二,紧急情况(GATS第3条第1款)。若紧急情况发生,成员方可以免除
25、“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的义务。GATS并没有对“紧急情况”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为避免该例外被滥用,遭遇“紧急情况”的成员方应当及时向其他成员方公布所发生的“紧急情况”,以便于其他成员方对该“紧急情况”是否足以影响其履行披露义务进行评判。,03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考虑到各成员方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GATS在透明度原则方面也规定了很多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01 最惠国待遇原则,02 透明度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的基本规则,第三,安全例外(GATS第14条副则第1款)。GATS认为,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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