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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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北海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12月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发布指南2第三章 接受申报、形式审查及受理2第四章 评审5第一节 研发类项目的评审5第二节 平台类项目的评审8第五章 研究立项8第三节 研发类项目研究立项9第四节 平台类项目研究立项10第六章 会商及报批10第七章 下达、实施及管理11第八章 验收11第九章 自筹类项目的管理13第十章 附则13附件1、项目现场审查记录表15附件2、研发类项目申报书16附件3、平台类项目申报书18附件4、申报书正文撰写提纲及格式要求20附件5、研发类项目量化评分表22附件6、评委登记表24附件7、研发
2、类项目评委评分表26附件8、北海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书27附件9、研发类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表35附件10、科技报告撰写提纲及格式要求3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在国家、自治区关于科技创新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依据北海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北财教2015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北海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安排的原则是支持本市创造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第三条 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分为研发类、平台类、自筹类等三大类,适用不同的标准和程序:(一)研发类项目 经费管理办
3、法中详细分类的(一)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六)基础性研究、(七)软科学研究等,都一并包括在“研发类”这个大类下。:项目申报单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自主选题,有具体明确的技术攻关目标,申报单位已经先行自筹资金投入,且已经取得实质性成果,研发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研发成果具有应用或产业化前景。此类项目,由同行评审,突出竞争性、结构化,以自主知识产权 指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人是法人的,应是申报单位。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应是主要完成人之一,且权利登记地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著作权为主要指
4、标,兼顾考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择优立项,并给予经费补助,实行合同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二)平台类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中详细分类的(三)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四)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五)科技合作与交流、(八)科学技术普及、(九)其他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予以支持的方向等,都一并包括在“平台类”这个大类下。: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指定选题,内容是计划建设各种科技公共平台或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培训等科技公益性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申报,要求承担单位承诺建成后以无偿或优惠方式向全社会提供科技公益服务;项目本身不直接涉及研发活动,没
5、有直接具体的技术攻关目标,不直接产生技术成果,本身难以进行市场化、产业化。此类项目,由市科技局评审,突出稳定支持,以公益性、可行性为主要指标,择优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实行合同管理,监督实施,对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三)自筹类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自主选题,完全自筹资金投入。此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进行评审,突出鼓励性,广泛立项,无经费资助,纳入北海市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体系,实行合同管理,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四条 本办法针对研发类、平台类项目的管理进行规定。自筹类项目,单列第九章进行规定。第二章 发布指南第五条 每年1月5日前,市科技局应发布当年度的北海
6、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草案)由分管副局长率局各业务科室及局下属各机构讨论、起草,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县区政府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第六条 在市科技局网站()发布指南。同时,也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科技局信息栏发布。不另行发布纸版指南。第三章 接受申报、形式审查及受理第七条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接受当年度申报。每年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接受当年度申报的截止日。仅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申报单位应将电子版申报书(pdf格式)文件作为邮件附件,发送到指南所指定的电子邮箱。申报书的撰写提纲和格式要求,见附件2、3、4
7、。第八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视为对以下情形知情、同意、遵守、负责:(一)申报书内容真实、有效。(二)申报书内容无涉密内容,可以按非涉密办理;(三)申报书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归属无争议,主要完成人、贡献次序无争议;(四)申报研发类项目,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当年度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一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 市本级研发类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本地单位与外地单位合作、研发外包等多种形式的联合研发。本办法规定“一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与该导向并不矛盾。实际联合研发的,可由本地的一个单位出面申报,如果获得立项,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补助经费的一部分可以按“测试化验加工费”、“租
8、赁费”、“专家咨询费”等用途用于支付给联合研发的其他参与单位,属于企业间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决定并对之负责。申报研发类项目,一个自然人只能是一个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成员,不能同时也是其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成员。项目(课题)主持人应是第一申报单位正式员工。第九条 收到申报后,依次进行四道审查:(一)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审查法人信息。以下条件全部符合的,予以通过第一道审查:1、持“信息一览表”中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访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目前的网址是。任何网址都可能有发生变更,当办理形式审查时,工作人员应查验该机构当前有效网址。,核验机构全称、地址、法人类型,应与“信息一览表
9、”填写的一致。2、地址在北海市城区内(指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不含合浦县)。3、法人类型是以下3种之一: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其中,企业法人限内资或内资控股。4、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全称与银行账号户名一致;5、申报研发类项目的,应符合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二)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审查信用记录。查阅“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申报单位、主持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内的,予以通过第二道审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多个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包括其全部成员单位)以及平台类项目的主持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1、曾经承担北海市本级科技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2、正承担
10、北海市本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申请延期获批准的,含延期验收期限)已满,仍未验收。发布指南的同一天,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应出具“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以当日为信息统计截止时间),经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后,用于当年度的形式审查。(三) 审查内容。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审查完法人信息、信用记录后,由各业务科室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通过第三道审查。(四)审查现场。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了解申报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场地、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基础条件基本匹配的,予以通过第三道审查。基础条件明显不具备的,不予通过第三道审查。现场审查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组长由项目对应领
11、域科室(见第十三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审查应填写现场审查记录表,并作为当年度评审材料存档。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随机选择陪同业务科室审查现场。申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于审查现场:1、 公办医疗机构;2、 具有科研或技术监管职能的事业法人;3、 已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 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5、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6、过去两年内,曾获北海市本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第十条 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收到申报电子邮件的当日)完成形式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书通过审查的,即予受理。以回复原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予受理的信息通知申报单位,
12、并要求其提交纸版申报书(1式10份,内容应与获受理的电子版一致)。申报书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不予受理。以回复原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不予受理的信息通知申报单位,并告知理由。第十一条 自项目获正式受理时起:(一)研发类项目,由本地同行进行评审。研发类项目评审信息,自获受理时始,至项目下达时止,应全程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动态公示。(二)平台类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评审。第四章 评审第一节 研发类项目的评审第十二条 研发类项目,采取量化评分(占30分)与同行评议(占70分)相结合,按总分从高到低,从全部获受理的项目中择优立项。量化评分,主要考察自主知识产权指标,市科技局分别委托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高新科、市
13、科技信息研究所进行,评分详情公示,接受异议。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接受异议方式等,见附件5。若当年度指南对评分标准、范围、分值另有调整的,以指南调整后的规定为准。定性评分,由同行评审,只公示平均分,不公示评委身份及其原始评分,不接受异议。第十三条 从评审开始,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分工如下:(一)高新科:分管“制造与服务”领域的项目,建立和维护“制造与服务”领域的“评委数据库”。制造业和服务业,都归口在“制造与服务”领域。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当研究对象或研究成果是非生命形态(如食品),应当归为制造业;(二)农村科:分管“种植养殖”领域的项目,建立和维护“种植养殖”领域的“评委数据库”。“种植养殖”领
14、域项目,研究对象或研究成果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微生物;(三)发展计划科:分管“医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项目,建立和维护“医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评委数据库”。“医学与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医疗技术、软科学、政策研究等项目。第十四条 每年2月,市科技局分管科室应更新“评委数据库”,使之符合以下要求,为当年度评审作好准备:(一)“制造与服务”、“种植养殖”领域的评委,由分管科室邀请本地(注册地址在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从其在职人员中推荐:1、有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2、研究型事业单位。每个单位推荐评委不超过2人。(二)“医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评委,由分管科室邀请本地
1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从其在职人员中推荐:1、研究型事业单位;2、公立医疗机构;3、公立普通全日制学校;4、市、县(区)科技、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单位推荐评委不超过4人。(三)受邀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尽量是本单位研发团队首席技术人员,或者是主管、熟悉研发工作的单位领导层成员。被推荐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2、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满3年;3、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之一);4、是北海市本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四)受邀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填写评委登记表(附件6),经分管科室审核同意后,纳入“评委数据库”。
16、推荐单位可以更换所推荐的人选。第十五条 在市科技局纪检监察人员在场时,由业务科室从项目对应领域“评委数据库”中随机抽取10名评委。评委从事领域、专业,应尽量与所评项目相同,同领域、同专业评委数量确实不足的,可以从关联领域、专业提名,直至补足10名。同一名评委可以受邀参与评审多个项目。分管科室应统筹提名评委,使最后每1名评委评审的项目数量不低于5个、不高于15个。评委不得参与评审本单位及利害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提名评委的工作,本条规定有未尽之处的,由分管副局长决定。第十六条 与评委有关的信息,属于工作秘密。市科技局工作人员除了联系、通知评委本人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该信息。评委除了评审受委
17、托评审的项目外,不应了解其他信息。第十七条 以下材料应一次性送至评委:(一)纸版指南和项目管理办法,各1份;(二)纸版申报书和空白评委评分表(附件7),各若干份;(三)评审费。当年度的评审费标准,由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第十八条 评委应在收到纸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项目评审系统在线填写评委评分表并提交结果。第十九条 评委在线填写评委评分表并提交结果后,按以下规则进行数据处理:(一)对每一份评委评分表计分。任何一项指标的评分高于规定分值的,或计分结果高于70分的,该表无效。(二)针对同一个项目的有效评委评分表,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分。(三)按照“量化评分定
18、性评分平均分总得分”,计算出每个项目的总得分。(四)全部评审项目,按总得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第二十条 研发类项目立项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3个等级。当年度研发类一等、二等、三等项目拟立项的数量,由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 根据当年度研发类一等、二等、三等拟立项数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取足。其余项目,拟不予立项。第二节 平台类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对平台类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由发展计划科形成平台类项目立项计划(草案)。第五章 研究立项第二十三条 由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立项。根据“重大事项党委(党组)决定”的原则,局务会研究立项的决定,应再经党组会研究。为精简
19、会议、提高效率,局务会、党组会合并为局务扩大会议,一并进行,由局长主持。局监察室、发展计划科负责人共同担任会议秘书,其中监察室负责人作为责任秘书。第三节 研发类项目研究立项第二十四条 在建议立项的基础上,申报单位或项目内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局务扩大会议可以调整其立项:(一) 项目属于指南划定的倾斜支持的重点产业,且具有明显示范作用;(二) 项目属于某些具体领域,自治区或北海市对该领域科技投入比例有考核要求,但立项计划明显未达到的;(三) 申报单位或项目先前已得到国家或自治区的同类立项支持,且北海市政府或市科技局曾承诺配套、叠加支持,但尚未兑现的;(四) 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积极参加了北海市政府
20、或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科技示范等科技活动,为展示北海科技形象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五) 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因其科技创新活动,在国际或国内获得了突出荣誉,有力展示了北海科技形象的;(六) 申报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数量(以受理截止时间为准)居全市前三名,或上一年度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受理的数量居全市前三名的;(七) 其他经局务扩大会议研究认为应予体现支持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局务扩大会议作出调整立项的决定,受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一)只能作出“升一等” 在梯度上必须是相邻两个等级,且只能从低向高调整。的调整决定。不能跨等级调整,也不能降等级调整。在原“拟一等立项”基础上“升一等”的
21、,可设置“拟特别立项”。(二)调整项目的数量,应控制在拟立项总数量的20%以内。第二十六条 局务扩大会议根据当年度市人大批复的、实际由市科技局管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预算总额,研究决定拟特别立项(如果有)、拟一等立项、拟二等立项、拟三等立项项目的经费补助额度。完全按评审得分排序获得立项的项目,应按对应等级额度获得经费补助。经局务扩大会议研究获得“升一等”调整的项目,可按调整后对应等级额度获得经费补助,也可按“低于调整后等级、高于调整前等级”的某个额度获得经费补助,具体由局务扩大会议决定。第四节 平台类项目研究立项第二十七条 平台类项目研究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分管副局长说明平台类
22、项目立项计划表(草案);(二)局务扩大会议成员发表意见;(三)局长综合意见,对平台类项目立项计划表(草案)作必要的修改;(四)局务扩大会议成员现场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平台类项目立项计划表。第六章 会商及报批第二十八条 依据局务扩大会议的决定,发展计划科汇总生成北海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总表(草案)(以下简称总表(草案)。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致函市财政局,约请会商确定总表(草案)。市科技局参加会商的人员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发展计划科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商确定总表(草案),联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原则上应在同一个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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