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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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第三条【基本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绿色低碳、数字赋能的原则,促进行业市场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
2、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并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第五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六条【行业自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参与行业治理,化解行业矛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健
3、康有序发展。第七条【褒扬激励】对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或者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表现突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第二章经营资质第八条【行业准入】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先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权。用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第九条【巡游车运力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游车运力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状况、公共交通分担比例、巡游车运营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第十条【
4、巡游车营运权授予】巡游车车辆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因客观特殊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权的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明确车辆营运权数量与期限、服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要求、收回车辆营运权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巡游车营运权管理】巡游车车辆营运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具体期限按照经营协议执行。2022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车辆营运权期限不超过六年。车辆营运权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禁止出租、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营运权。在车辆营运权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车辆营运权经营主体
5、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受让车辆营运权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营期限为该车辆营运权的剩余期限。巡游车车辆营运权变更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巡游车营运权收回】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车辆营运权:(一)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符合要求车辆运营的;(二)出租、擅自转让车辆营运权的;(三)车辆营运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四)车辆营运证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巡游车经营许可条件】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企业营
6、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已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权;(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条件】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三)网络服务数据按照规定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车辆营运证许可条
7、件】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二)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参数、性能、车况等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投保运营车辆强制保险;(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五)巡游车车身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专用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车辆营运证办理】办理车辆营运证,应当由车辆
8、所有人提出申请。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个自然人只能取得一个巡游车车辆营运证或者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第十七条【营运证注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巡游车车辆营运权被依法收回的;(二)营运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三)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四)车辆退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五)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营运证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
9、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九条【运价管理】巡游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所辖区域内进行巡游车运价市场化改革,适时
10、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客运出租汽车价格干预措施。第二十条【巡游车集中管理】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实行集中管理。巡游车个体工商户与具备客运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管理能力的企业签订协议,按照约定接受其服务和管理。提供服务管理的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为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履行经营者职责提供支持。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共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与技术管理,保证车辆性能良好;(二)保持卫
11、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计程计价器等运营设备完好,按照规定实时、完整、准确地将运营数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三)实行明码标价;(四)保障驾驶员按照规定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治安防范、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五)落实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七日内处理完毕;(六)按照规定落实客运出租汽车和经营场所卫生防疫要求;(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A)不得擅自停止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
12、十二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专门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并于实施之日的七日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三)按照公布的计价规则结算运费,据实提供发票;(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第二十三条【聚合平台服务规范】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与
13、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接入聚合平台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不得接入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二)核验接入聚合平台的驾驶员和车辆,不得接入未取得相应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三)在互联网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公开接入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服务协议、服务规则等信息;(四)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承运人责任;(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四条【驾驶员服务规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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