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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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县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
2、第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第六条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3、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第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S)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八条以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形式征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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