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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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泸州市水务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3.05.06生效日期:2023.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印发泸州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泸州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水权交易中发现存在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反馈。泸州市水务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2023年5月6日泸州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活动,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的
2、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水权交易中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促进发展
3、、兼顾需求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第四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
4、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单位或个人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得的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可以交易,其交易水量可置换获得的相应水权,所获得的水权可以进行有偿转让。()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第五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水权交易平台提供水权交易和收储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5、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不得转让水权:(-)取水总量超过本行政区控制目标,不得向行政区外用水户进行水权转让;(二)深层地下水及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的取水户不得进行地下水水权转让;(三)对公共利益、水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进行水权转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不得受让水权:(-)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三)受让方相较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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