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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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8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40号)、白银市农村居民最
2、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办发201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低保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二)政府救济、社会救助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原则;(三)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 Y
3、earbook of zhuanglang already prepared draft, entered the phase of evaluation. Civil air defense work- 16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简称“十二不准”
4、):(一)人均纯收入高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的家庭;(二)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农村低保水平的家庭;(三)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四)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家庭;(六)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七)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
5、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八)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本人家庭;(九)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十)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十一)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十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十条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
6、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三类保障对象: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高于二类对象的因灾、因祸、因残、因病困难家庭;供给大中专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困难家庭;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困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困难家
7、庭;赡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四类保障对象: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高于三类对象的因灾、因祸、因残、因病困难家庭;供给大中专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困难家庭;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困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困难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县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四类对象补助标准。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
8、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四条申请及受理。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特殊原因和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申请。一般情况下由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简称民政所)按季集中受理,在实行规范化管理等大范围调整时,为方便群众,可以由乡(镇)包村干部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上门受理。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交户籍状况、家庭
9、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家庭信息,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对基层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基层干部近亲属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上进行单独登记。“基层干部”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10、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五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要有1名乡(镇)干部。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其中,信息核对是指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
11、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入户调查是指由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基本情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邻里访问是指由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走访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结束后将每个家庭的各项基础数据录入电脑,由乡(镇)民政所根据县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制定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和农村困难家庭综合测评排序办法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等三项内容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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