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部分简易程序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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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速度!,41岁的若林(化名)告与前妻结婚15年,有一女儿。近年来两人性格出现差异,感情破裂,他们多次商谈过离婚事宜,并已经协商好财产和孩子的归属问题。程序进程 2002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若林走进了立案庭的大门。法官陈瑶收进起诉状、离婚案件登记表、结婚证书等材料后,仔细审查。8时33分若林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材料收据,后,陈法官为他开具了“缴纳诉讼费单据”。8时38分缴费后,若林回到立案庭,将缴费单据副卷联交给陈法官。陈法
2、官编辑好民事案件流程表,整理好所有资料,送交庭长审批。本案办案程序时间表如下:8时42分所有资料全部录入电脑;8时44分陈法官将卷宗送交民一庭曹副庭长;8时46分曹副庭长通知若林前妻领取起诉书副本,前妻表示不需书面答辩,愿意调解;8时53分由于双方没有任何争议,当庭表示自愿达成协议,曹副庭长当场制作调解书;9时5分双方当事人拿到了打印好的调解书。同时,法官宣布退庭。,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
3、的第一审程序,各自是独立的。,二、简易程序的意义与法理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法理基础:,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第一
4、,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三,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简易程序的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第158条第1款)(二)受理程序简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三)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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