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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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原权力行使主体设立依据行使权限一、规定事项(20项)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全部2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2、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瞒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全部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3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
3、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全部4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
4、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全部5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6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
5、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7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8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
6、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9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爰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
7、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全部1()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区县交通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全部11对在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区县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全部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8、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处罚区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
9、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全部13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区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T吾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0、。全部1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区县文化旅游委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仅下放罚款权限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15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的处罚区县应急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
11、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仅下放罚款权限16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12、、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全部17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全部18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3、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全部19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全部20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区县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4、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全部二、自选事项(95项)21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区县经济信息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IoOO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
15、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全部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22对天然气用户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区县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二)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三)
16、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四)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全部23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区县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全部2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区县民政局1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7、第二款、第三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f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全部25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区县民政局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仅下放罚款权限26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18、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全部27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
19、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IOOo元以下罚款。全部28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全部29对违反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
20、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全部30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21、动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全部31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湖口机动车维修等服务
22、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仅下放罚款权限32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3、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全部33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区县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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