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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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杳、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2、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培训I、信息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业综合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各地要以保障母婴安全、促进优生优育为前提,结合人口结构和群众生育技术服务需求,科学布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源。第六条全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一网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指经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家。因地制宜推进婚
3、前医学检查场所与婚姻登记场所就近就便设置,积极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婚姻家庭辅导和优生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第八条产前诊断机构(指经审批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独立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胎儿病理等技术服务能力,可独立开展分子遗传,或与有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加强省级产前诊断中心建设,为全省开展产前诊断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第九条产前筛查机构(指经审批开展产前筛杳的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家;辖区内已设有产前诊断机构的,可由产前诊断机构承担产前筛杳工作。产前筛查机构原则上与所在设区市产前诊断机构建
4、立转会诊关系,双方签订转会诊协议,保障产前筛杳病例及时落实后续诊断。第十条申请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共享电子证照);(三)可行性报告(含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五)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可共享电子证照)。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
5、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放载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技术、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下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工作。第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相应
6、技术服务。第十四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实际所在地不变)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应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第十六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
7、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其中,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第十七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从事核准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全省通用。第十九条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工作,推广全省统一的线上培训模块应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1次专业培训。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二十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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