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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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由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第三条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常
2、委会委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对于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有关措施。(二)事关学校全局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S)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四)校长提交的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制度。(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重大人才政策。(六)学校预算、决算与预算调整,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七)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
3、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A)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九)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按有关规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章会议议题第六条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第七条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有关重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根据工作程序,一些类别的重要事项提交常委会前须经学校相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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