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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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4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1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
2、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第三条 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
3、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五)
4、坚持优先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六)坚持支撑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必须有师资队伍、基本教学条件作强力支撑。第七条 学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第八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含目录外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学位授予执行国家规定。学位授予涉及多学科的,按照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确定。第九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量。目录外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专业由校长
5、办公会审议集体决定;(二)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科学规范的专业培养方案,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基础实验室、稳定实习基地、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和基本的图书资料,有持续发展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置与调整专业:(一)现有专业建设不力,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专业评估与认证未通过的;(二)增设与调整专业社会需求量偏低的;(三)未达到第九条增设与设置专业基本条件的。第十一条 增设与调整专业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一)学院需提交申请表及以下申报材料(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1.增设与调整专业论证报告,论
6、证报告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涉及实验室的,注明已建实验室和须新建实验室基本概况)、招生就业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2.增设目录外专业、国控专业、特设专业的,须有不少于3位校外专家的论证意见;3.其它补充说明材料。(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评议。(三)校长办公会对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审议或审批。(四)学校教务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对新增专业应制订4年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三条 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学校对该专业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将责令停止招生。新增专业建设检
7、查评估执行学校新增专业评估办法。第三章 专业建设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建设。专业建设实施“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建设模式。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重在内涵,重在质量,重在创新,重在特色。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负总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实施专业评估和认证;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学校教务处做好申
8、报工作。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院长确定。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评估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建设成效差、毕业生就业率连续2年偏低的专业(专业方向)将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专业方向)。第十九条 学校设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新增专业建设、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对专业进行综合改革。第二十条 校级特色专业原则上每2年评审1次,建设周期为4年。校级重点专业以申报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确认时间来认定。第二十一条 申报校级特色
9、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专业课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超过40%,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超过50%,工科类专业课教师具有工程实践锻炼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二)专业课教师教学研究成果丰富,科学研究能力强,近5年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人数占本专业教师总数30%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人均1篇,主编(编著)本专业教材至少1部;(三)学科专业建设体制完善,具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具备完好的实验教学条件,至少有3个稳定的校外实质性实习基地;(四)人才培养有创新,专业办学特色突出,办学效益显著,教学效果突出,学生基础知识扎实,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强,本科生毕业生3届以上,
10、就业率连续3年超过85%,毕业率和学位获得比例连续3年超过95%,近3年参加校外科技竞赛获奖学生比例超过25%;(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资料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近2年专业课教师没有发生教学事故。申报校级重点专业的专业,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是计划1年内参加行业专业评估(复评)或专业认证的专业。学校鼓励和支持开设专业参加行业专业评估或者专业认证。第二十二条 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和校级重点专业,按照教学单位申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 校级特色专业的建设目标是对照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优秀。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校级重点专业的建设目标是
11、通过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复评)和专业认证通过。第二十四条 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资格,专业所属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全校通报批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检查验收不合格:(一)新增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不合格;(二)校级特色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良好以下;(三)校级重点专业:行业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待通过”或“不通过”。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实施政策倾斜。(一)学校推荐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在校级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中择优遴选。(二)
12、专业实验设备购置优先、青年骨干教师推荐优先、教改课题立项优先、教师课程培训进修优先、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优先。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经费资助:(一)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理工类2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万元专业。(二)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理工类3万元专业,非理工类2万元专业。(三)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首次专业评估与认证:理工类15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0万元专业;专业复评:理工类10万元专业,非理工类8万元专业。第二十八条 专业建设经费分两批拨付,启动经费70;中期检查后,视情况拨付第2批建设经费。第二十九条 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下列范围使用:1.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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