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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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篇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performances (Standard Edition)(标准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
2、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通用版)2、篇章2: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3、篇章3:第三章演出管理范文实用版4、篇章4:第四章演出证管理样本(规范版)5、篇章5:第五章罚则范文常用版6、篇章6:第六章附则样本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通用版)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
3、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篇章2: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五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和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第八条 个体演员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演出为职业,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表演人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
5、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第十二条 申
6、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第十三条 申
7、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
8、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9、,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六)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前款第六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四)投资者、
10、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五)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
11、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篇章3:第三章演出管理范文实用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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