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一期脱硫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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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号: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 X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 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二OO六年十二月第一章 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书与山西省电力公司本协议由山西鲁 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项目 法人”) 电力建设四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2006 年 12 月 24 日商定并签署。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 X600MW 脱硫岛A标段工程于2006年12月28日开工,2007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168 小时试运行。 通过 2006 年 12 月 23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 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2、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1.2 本合同按发包人最终审定有效的施工图预算的 87%(即下浮 13% 的费率)+ 设备代保管 费(Y 32.0万元)进行结算,为固定不变费率和价格;1.3 单项变更: 指对某一分部工程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总和,包括工程量增减、设备型号变更、材质变更等,包含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除费。工程变更只调整较大费用的设计变更,即单项变更包干费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的费用不调整(总价降 13% 后的):(1)单项变更工程费:即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 (不含设备费)增减在 5 万元以下(含 5
3、 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一般变更不作调整; (2)但每个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现场签证、优化设计、设计标准变化等凡需调整费用的,统视为单项设计 变更)造成工程费增减在 5 万元以上(不含 5 万元)的可进行调整(如增减额总计 6 万元,则应 先减去 5 万元,实际仅增减 1 万元)。( 3)承包人采购自供材料价格变动、材料代管及材料设备 的二次倒运不调整; ( 4 )设备的暂时脱供导致短期( 30 天内)停窝工不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执行工程变更。1.4 本工程投标报价包括工程设计的全部施工图部分。 设计施工图部分投标报价指: 按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审定最终有效的施工图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4、【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02 年 2月 21 日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其中:临 时设施费按 2%计取,含单项变更包干费 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 的费用】,建筑材料三大材价格执 行合同发生年的中国建材价格网中太原的信息价,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定额价格而不予调整。1.5 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合同价格应为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竣工图资料提供、利润、税金、合同条款 规定的保险、 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报价中应包含单项变更包干费5 万元以内(含5 万元)的费用 、责任等。1.6
5、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a)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中标通知书;(c)合同条件及附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e)投标文件 (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 文件等。如果有) 。1.7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8 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 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1.9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 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
6、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10本协议书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后,以及保修期满由业主发给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1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 致时,以正本为准。承包商代表(签名)项目法人代表(签名)日期:年 月 日项目法人(公章):日期:年 月 日承包商(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地址: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工行山西河曲县支行帐号:0512042809022108133电话:0350 7272301传真:0350 7272047邮政编码:03650第二卷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1定义
7、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a)(1)项目法人指 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 商同意外)。(2)承包商:指其投标已为项目法人所接受,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3)分包商:指承包商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项目法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商应是与承包商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
8、单位) 。(4) 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法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 个人。(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 条”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6)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合同工程的代表。(7)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 负责人。(b )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 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
9、颁规范、规程; 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 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项目法人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 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生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 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c) (1)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 38.1 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但下述要求为开工 的先决条件:开工已获项目
10、法人批准。(2) 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3) 分部试运:分部试运指从中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包括单机试运和分 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 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4) 整套启动试运即整套启动调试:指从烟气引入脱硫系统开始,到完成168 移交生产为止。(d)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预付款: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中期支付证书:除最后支付证书
11、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按“第 57.11条”签发的支付证书。质保金:指项目法人根据“第 57.7条”扣留的款项。(e)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商装备) 。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承包商装备:指属承包商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 机械、器具或物品。永久占地:
12、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等。(f)天:指日历日 “年”、“月”、“日”按公历计算。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1.2 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 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1.3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 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
13、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 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1.4 通讯地址1.4.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1.4.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济南市华龙路 1665 号1.4.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2.0 (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1)根据“第 4.1 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2 )根据“第 38 ”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第 41
1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5)确定“第 50.5 条”项下的索赔额;(6 )根据“第 55.2 条)审查分包商。(7)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 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 包商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 “第 61.3 条”规定, 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报项目法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d)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
15、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1 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责委托其他监 理工程师执行。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 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2.3 ”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2.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但应按GB50319 规定范围进行委托,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 得到项目法人批准且在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
16、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但:(a)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 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询问,总监理工 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监理人员的任命2.4 监理机构调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 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职权 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安全监理与费用控制职
17、责。书面指令2.5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 发出口头指令的 3 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 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后的3 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2.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件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公正行使其
18、权力。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三、转让和分包合同的转让3.1 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第59.1 条、承包商违约处理。分包4.1 承包商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同意后可将本合同工程中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法人,主体 工程和重要系统不得分包。四、合同文件法律5.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 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 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
19、判中澄清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文件及附件 ;(d)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e) 投标文件 (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 文件等 ),如果有;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中文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的份数: 4 份,设备技术文件 1 套。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 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项目法人统一委托设计院印制,收费按设计 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保密要求: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
20、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工程进度受影响6.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由于不适 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 抄送项目法人,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 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6.3 在任何情况下, 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 “第 6.2 条”发出 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 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
21、协商后,应决定:(a) 任何据“经 41 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按“第 49 条”进行调整,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 项目法人;(c)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 7.2 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 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临时工程图纸6.4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商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 2 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 查。补充图纸和指示7.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 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7.
22、2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 批准:(a) 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 料;(b) 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 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 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 46 条”移交。以上资料提交给项目法人的份数均为 4 份。批准不影响责任7.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7.2 条”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负的责任。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7.4 项目法人应对其监
23、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 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修改费用按“第 49 条”规定执行。五、一般义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8.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全部 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商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系统,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开展全面 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商应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规与文件,服从项目法人质 量管理要求。承包商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a)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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