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申请程序相关法规大面积变更申请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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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5月11日,1,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申請程序相關法規(大面積變更申請程序),內政部營建署張順勝,2023年5月11日,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開發許可11 22水保或整地排水施工許可23異動登記26,3,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1)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鄉村區。(2)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3)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管制規則11何規模應辦分區變更?,4,(4)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
2、用區。(5)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6)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7)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管制規則11何規模應辦分區變更?,5,其他規定申請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如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需達到之規模始得開發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開發特定農業區土地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面積須達25公頃。本規則52-1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管制規則11何規模應辦分區變更?,6,相關函釋(本署92.1
3、.24、內政部91.12.6、86.5.20、91.10.16及97.10.14等函):一、事業計畫擴大累積計算變更面積: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原有事業計畫之擴增,其新舊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應累積計算,累積面積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許可規模者,應依開發許可相關規定辦理。二、累積計算起始點:77年6月29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實施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者。,管制規則11何規模應辦分區變更?,7,以工業區申請為例,77.6.29,第二期5公頃及第三期7公頃,因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時點均在77.6.29之後,二者變更編定面積應予累積,累積後大於1
4、0公頃,應合併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工業區。,管制規則11何規模應辦分區變更?,8,相關函釋(本署90.6.20、88.12.23及89.12.12等函):堤防、鐵路、公路之路線等,屬非都市土地線狀設施開發案,免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管制規則11何規模應辦分區變更?,9,土地開發涉及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應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管制規則13如何辦理分區變更
5、?,10,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管制規則13如何辦理分區變更?,11,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視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提具體初審意見,將開發計畫併初審意見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審議同意應核發開發許可,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及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規則14政府部門如何審查開發許可?,12,(本條新增)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
6、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規則14-1申請人撤回規定,13,申請人於申請開發許可時,得視需要選擇:一階段: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及使用地變更計畫一併申請變更,或二階段:或僅先就開發計畫之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再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管制規則15二階段許可選擇權,14,申請開發殯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等設施,應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
7、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管制規則15鄰避設施二階段許可,15,鄰避設施案件,應先就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確立其開發之適當性,再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該類設施訂有總量?供給大於需求?並從國土保安及土地使用之觀點,評估審視前揭類別之開發案件是否應限制開發或訂定區域性之總量以適度管制。,管制規則15鄰避設施二階段許可,16,申請人如僅先檢具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時,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開發計畫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原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8、同意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失其效力。但在期限屆滿前申請,並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使用地變更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資料,並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規則16二階段許可選擇權,17,申請土地開發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辦理。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管制規則17併行審查機制,18,水土保持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區域計畫
9、,目的事業,專案小組,大會,通過,通過,通過,籌設許可,設立許可,併行審查,管制規則17併行審查實務操作,19,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管制規則20開發許可公告,20,開發許可公告期間得否申請雜項執照疑義內政部96.11.19台內營字第 0960806852號函釋:公告30日旨在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開發許可內容,其目的在於提供人民閱覽並參酌。且本部80年8月11日台內營字第8080125號函: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所稱公告,著重在公告周知至有
10、關後續雜項執照之申請,應否在公告30日後始得為之,因法無明文,不宜予以限制。是公告開發許可期間應無礙雜項執照之申請作業。,管制規則20開發許可公告,2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管制規則21開發許可廢止,22,屬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許可案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原開發許可,並副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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