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政策法规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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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政策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化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教基号关于颁发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文化厅(局)、体委、工会、团委、妇联、科协,北京、天津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和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单位共同研究,对少年宫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加以总结,报中央各主管部门。附件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远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
3、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
4、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搞好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第二章 机 构第七条 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
5、用电等防护措施。第八条 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需要。第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
6、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第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第三章 活 动第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
7、、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全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
8、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的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接着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
9、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第十六条 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
10、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第四章 人 员第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第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
1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第二十一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第二十二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二
12、)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地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
13、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14、。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
15、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艺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教委(教育局):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少年儿童二进制校外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的通知(教基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校外教育的历史和实际,在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了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区(县)少年宫、少年之家工作条例、北京市、区(县)青少年科技馆工作条例(京教校字第号、第号文件)。综合制定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此规程是指导我市校外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印发此规
16、程,将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教育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和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真贯彻国家教委等七部委颁发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和北京市的规程,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区、县贯彻规程的具体意见,并上报我委艺术与校外教育处。附: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一九九六年五月主题词:教育 学校 管理 通知抄 送:国家教委基教司、体卫司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校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北京市校外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由市教育委
17、员会统一领导,设有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育对象主要是中、小学生,并面向学龄前儿童。总体培养目标是:使中小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根据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遵循校外教育的规律,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校
18、外教育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教育教学活动,贯穿爱国主义教育主线,对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进行科学、艺术、体育等专业知识的教育,技能技巧的培养,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扩展知识,陶冶情操,开发智力,增长才干,全面提高素质。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更好的、各级各类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以自愿性、趣味性、灵活性、广泛性、实践性和创造性为特点,区别于学校的课堂教学,突出了中、小学生的个性教育和能力培养。 第七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与学校、社会、家庭教育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要与学校、社会、家庭各方面相互支持和协作,充分有效地发挥
19、校外教育的指导作用,成为中小学生课外教育的活动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第二章 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德育: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劳动教育、道德教育和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科技教育:通过技能性、学科性、新科技等多种项目的科技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精神。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项目的艺术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美育,提高他们的艺术修养,增进他们鉴赏美、表现美的能力,培养高尚的审美情操。体育:通过开展多种项目的
20、体育活动,使中、小学生学习和掌握体育运动的技能技巧,培养勇敢坚强的性格、良好的意志品质和健康的体魄。游戏娱乐方面:通过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方面普及性、娱乐性活动,使中、小学生在健康有益的游戏娱乐中,发展各方面的能力。第九条 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专业兴趣小组培训活动:把具有同一要求爱好并具有相应程度的学生组织成一个小集体,进行各种专业兴趣培训,一般设有初级、中级、高级等程度不同的层次。群众性教育活动:包括有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群众性的教育活动(大、中、小型、分散与集中、综合与专业、主题与系列结合);有利用听、看、做、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设施面向中、小学生及社会的开放性活动;有中、小学
21、生各种爱好者学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指导性活动:利用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条件,通过示范、培训、信息、资料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社会单位的课外、校外活动及少先队、共青团的有关活动。第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中、小学生的需求,不断完善内容,更新形式,使之丰富多采,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生命力和时代感。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依据不同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办出特色。第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环境布置要整洁优美,体现教育性,突出校外教育的特点和教育对象的情趣。第三章 领导关系和行政管理第十二条 市、区(县)校外教育机构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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