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对内审核使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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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对内审核使用版)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H)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蒲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等工作;指导民族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四)参与制定有关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指导清真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重
2、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置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依法管理外国人在蒲宗教活动。(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解决或协调的事务。(七)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领城动态信息汇总、分析。(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九)巩固、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负责
3、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教育培训,协助做好政治安排;指导民族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制度修订、协助人事安排。(十)指导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I;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维护全县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职能转变。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边界无(行政许可类
4、)表27序号1(省行政许可31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
5、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
6、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建、改建(新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
7、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卜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8、,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9、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4-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4-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四
10、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5-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
11、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5-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5-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
12、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险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省行政许可33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
13、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
14、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建、改建(新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15、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
16、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
17、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4-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
18、督检查。”4-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5-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一)法人登记申请书;(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
19、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七)章程草案。“5-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H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同意的文件应我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
20、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省行政许可46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21、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宗教团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
22、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责任主体蒲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报上级部门审核。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23、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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