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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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桂阳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
2、范畴。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擅自提供过夜住宿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托管机构擅自提供过夜服务的被依法查处的,所涉及的学生由各学校联系学生家长,妥善安置,确保安全。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管牵头,会同教育、民政、卫健、消防、城管、公安、交警、住建、发改、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学
3、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依据职责办理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排查抄告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对全县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依托中小学校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中
4、小学校摸清每个参加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登记并更新台账信息,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就近入学原则,对学生及家长在本学校学区内无固定居住场所的,督促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不能在校外托管机构过夜住宿承诺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三)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四)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五)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5、主要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对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机构从事托管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六)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消防设施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校外托管机构责令停业整改。指导乡镇(街道)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七)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县域的治安巡查,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
6、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查处取缔校外托管机构违法提供过夜住宿服务行为,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A)县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九)县住建局主要负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监测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发现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依法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十)县发改局主要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指导。(十一)县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7、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结合县教育局摸底的信息台账及校外托管机构主动备案的信息,对辖县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公安、消防救援、应急、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
8、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或责令关停。村(社区)应当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处理。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七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二)取得由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9、;(三)取得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取得由住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四)取得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托管机构场所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八条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须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有修订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民政局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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