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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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 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 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 6.7 失踪处理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期间 7.1 团体 2.4 保险责任 7.2 意外伤害 2.5 责任免除 7.3 酗酒 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 7.5 毒品 3.1 保险费的交纳 7.6 酒后驾驶 7
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 7.8 无有效行驶证 4.1 合同内容变更 7.9 精神疾病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0 潜水 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2 攀岩 5.1 受益人 7.13 探险 5.2 保险事故通知 7.14 武术 5.3 保险金申请 7.15 特技表演 5.4 保险金的给付 7.16 战争 5.5 诉讼时效 7.17 军事冲突 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9 现金价值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
3、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
4、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
5、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伤残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
6、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
7、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
8、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9、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3)、猝死(见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9)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空中运动(见7.11)、攀岩(见7.12)、探险(见7.13)、摔跤、武术(见7.1
10、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11)战争(见7.16)、军事冲突(见7.17)、暴乱(见7.18)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7.1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
11、方式交纳。4投保人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12、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
13、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14、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伤残
15、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见7.20)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
16、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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