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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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条)同时废止。部长:韩长赋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办法的解读,3,第一章共六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4,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
2、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6,(1)适用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不适用于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适用的人的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3)适用的人的行为就是动物检疫活动。,7,根据防疫法要求,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3、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国内的运输,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可查看是否携带动物卫生证书或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单,如没有,可向海关部门报告。,8,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9,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
4、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10,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11,官方兽医: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官方兽医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规定了“国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12,官方兽医制度是指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从
5、生产到消费全过程行使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官方兽医作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通过实行全国或者省级的垂直管理,对从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实施全过程独立、公正、权威的卫生监控,以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官方兽医制度充分体现了兽医工作政府行为的强制性特点,是国际上评价一个国家动物卫生管理能力的主要指标。,13,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4,过程监管是指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1)养殖环节:对畜主是否按动物疫病强
6、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是否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进行监管,如果没有,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5,(2)屠宰环节:查看是否有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临床检查是否健康、是否按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等。(3)运输环节:查看是否携带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是否消毒等。(4)贮藏环节:主要查看是否有检疫证明和出入库登记记录。(5)加工和经营环节:主要查看是否有检疫证明。对以上场所是否符合防疫条件进行监督。,16,风险控制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怎样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1)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分级,建立
7、健全档案管理。(2)规范动物检疫行为。(3)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执法。,17,区域化管理: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追溯管理主要是指我们正在建设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18,本章共六条,主要内容为检疫申报制度,包括申报点的设置、建设和管理、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19,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20,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不同的检疫对象申报时限的规
8、定。,2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起运3天前要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屠宰动物 急宰动物,3天,15天,6小时,随时,22,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
9、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23,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24,检疫申报的一般程序,25,本章共八条,规定了对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和落地报告制度。,26,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27,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对下列检疫对象出具检疫证明的条件。(1)出售和运输的动物。(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主要是检疫其供体动物是
10、否符合条件。(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28,产地检疫合格标准,29,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30,(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病死动物应监督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31,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中
11、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2,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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