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文档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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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世后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一.WTO及TRIPS协议二.入世对医药行业提出的挑战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及其协调四.知识产权及专利制度的基本知识五.中国药品专利保护的历史及实践六.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及意义七.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一、WTO与TRIPS协议,世贸组织的建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1日起生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世贸组织协议)1994年4月15日通过成立,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工作,是处理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机构。,一、WTO与TRIPS协议,世贸组织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16条:规定了世贸组织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
2、格、加入和生效等内容。4个附件:附件一是知识产权协议;附件二是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4个诸边协议。,目的:,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作为贸易谈判的论坛;解决涉及贸易的争端。,原则:,不歧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贸易自由化通过谈判降低贸易壁垒;鼓励正当竞争 反倾销;适当照顾不发达国家允许较长时间过渡期。,一、WTO与TRIPS协议,组织机构(1)部长会议;(2)总理事会;(3)秘书处。,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差别,关贸总协定是临时生效,从来没有经过成员国的法律程序批准,也不是正规的国际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则是永久性的,既是正规的国际组织,且成
3、员国也都履行法律程序批准了其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差别,世界贸易组织有“成员”,是一个正规的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则只有“缔约方”,严格地讲只是一个法律文本。关贸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世贸组织还适应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体制比关贸总协定更快更自动,其裁定是不能反对的。,TRIPS协议的诞生,1985年,以美国、瑞士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出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从而引发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并于1991年通过TRIPS协议。至此,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起,成为WTO三大支柱。,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
4、原则之一)(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3)专利地域性独立原则;(巴黎公约原则之一)(4)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原则之一)(5)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防止权利滥用)(6)争端解决原则;(与贸易报复关联)(7)透明度原则;(便于监督,防止歧视)(8)对行政最终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等。,二.入世对医药行业提出的挑战,机遇:享受最惠国待遇,便于中药和原料药出口;贸易自由化,市场全球化,药价有望进一步降低。挑战:承担义务,为国外企业和商家打开大门,竞争将更加激烈;法律保护和市场监督将加强,行政保护手段将弱化,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面临挑战和考验。,二.入世对医药行业提出的挑战,企业
5、的主要兴趣仍然是行政保护:(以最近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401个品种为例)中药品种保护 47家(76%)(48%)新药保护 39家(63%)专利保护 27家(44%)(32%)商标保护 31家(50%)(87%)商业秘密(62%),二.入世对医药行业提出的挑战,医药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西药:企业生产:97以上为仿制品;专利申请:83来自国外。,2.中药 洋中药抢滩中国:目前,世界上已有124个国家建立了中医药机构,世界制药20强都在介入天然药市场,12个国家在华有中药专利申请。,2.中药企业没有应对措施:中药领域不注重创新,职务发明比例低,而且数量呈下降趋势。(比例也逐年下降),2.中药中
6、药界放弃国外市场:另外,中药行业很少申请国外专利。,PCT申请多数是复方,3.生物药:,国外上市144种,我国可生产21种,销售额前10名,我国生产8种,但多数为仿制品;国内专利申请占总量45左右,其中85-99年仅占25。,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重要标志: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加强-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朱镕基、吴邦国、温家宝等有多次指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纷纷举办入世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重要标志:政府加大科研及知识产权投入-2002年全国科技工作十大任务之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加大投资力度;-国家新药研究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正在制
7、定“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不少省市将医药列为支柱产业。,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重要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协调有重大突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已于2002年8月4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5日起施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0日由SDA局长令发布,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及其协调,专利(85.4.1实施,92和2000年两次修改);商标(83.1.1实施,93和2001年两次修改);行政保护(药品管理法84.9.20实施,2001修改):a.新药行政保护(85.7.1施行,99年修改,2002年取消);b.药品行政保护(93.1
8、.1施行);c.中药品种保护(93.1.1施行);技术诀窍(反不正当竞争法93.12.1实施)。,专利保护,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国内外未发表的原料药、复方制剂、工艺、适应症、器械等。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目的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化及科技进步。3.保护的期限及手段:发明专利保护20年,属于司法保护。4.司法救济途径:对行政机关的所有决定均可向法院起诉。,商标保护,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区别商品的可视性标志;其他人没有在同类商品上注册。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及厂家信誉,便于消费者选择,双方互利。3.保护的期限及手段:保护十年,可续展每次十年;侵权可起诉或侵权工商部门处理。4.司法救济途
9、径:对驳回决定可要求复审,注册商标可提撤销,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新药的行政保护,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国内未生产过的药品。新颖性要求低;证书III期临床后发。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规范新药研发及市场秩序;鼓励开发,减少重复。3.保护的期限及手段:一类新药12年,二/三类8年,四/五类6年;颁证后不再受理其它申请,已受理者继续审批。4.司法救济途径:无,只可通过行政诉讼。,药品行政保护,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86.1.1-92.12.31国外的药品专利,93.1.1前在华不受保护,若在华尚未销售,可申请药品行政保护。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及交流,对外国药品专利给予适当弥补。3.保
10、护的期限及手段:最长7.5年,自颁证日起算;未经许可,药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销售。4.司法救济途径:对驳回不服可要求复审;对颁证有意见可提出撤销。上述决定均接受司法监督。,中药品种保护,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国内生产已入国家标准的品种。不要求新;但质检要合格。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淘汰劣质药品,优质品种市场更大。3.保护的期限及手段:一级30、20、10年,二级7年,可延期;限于被保护品种生产,否则视为假药,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同品种。4.司法救济途径:无,只可通过行政诉讼。,商业秘密保护,1.保护的对象和条件: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例如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等。条件是有
11、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适用于配方和生产工艺复杂、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无期限;监督检查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查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4.司法救济途径: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特点,专利保护:-新颖性要求高(世界范围无书面公开,国内未公知公用),-实用性要求低(仅小试即可,不必作安全性及稳定性试验);-符合国际规则,且具有独占性,保护效力较强。问题:-公众专利保护意识还不够强,仍不习惯;-国内多数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资金。,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特点,新药保护:合理性
12、:-弥补93年前专利保护的缺陷(不保护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重复仿制(限时)。问题:-新药不新,低水平重复(多家同时申报);-浪费资源,提高成本(重复作临床,与进口冲突)-鼓励内斗,外企得利(只限生产,不限进口);-外国人可用来延长专利保护(国内新即可);-透明度低,且与专利保护和药品审批重复(必要性?),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特点,中药品种保护:合理性:-效仿外国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延长期限);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平衡(保护国内中药);问题:-同品种保护不合理(知识产权纠纷?公平性(歧视)?企业负担;不符合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期限过长(不符合保护公共利益原则);-透明度低,无司法监督(不符合
13、行政决定司法监督原则);-不适用于外国进口药品(作用?国民待遇原则?)。,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关系,专利保护药品审批:各管一段(产权确认规范市场);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对象各异(技术方案商品标识);专利保护行政保护:追溯弥补(93年以后 86-92年);专利保护技术诀窍:手段不同(公开后司法保护保密后果自负);,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关系,专利保护新药保护:对象不同(高水平创新包括仿制药);有冲突(仿制专利违法,批准仿制新药有可能限制药品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对象不同(技术创新已上国标的流通产品);相互弥补(先申请专利,期满后申请品种保护);有矛盾(生产者不是专利权人时非知识产权保
14、护)。,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曾提建议:可考虑取消新药保护,将其与生产文号审批相结合,或改为药品市场管理措施(安全期);现状:已取消,不会引起“一哄而起”的混乱现象:-只有GMP认证企业可仿制,根据市场规律慎重选择;-仿制药简易审批程序不要求临床,成本低,可降价;-专利保护防止低水平“创新”,提高标准杜绝粗制滥造-符合TRIPS和WHO政策,在国际上无争议。,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曾提建议: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增加关于知识产权(限定为自行开发或专利期满后的品种)的认定,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和进口品种),适当缩短保护期限(例如最高为7年);并通过药品市场管理的质量标准和监
15、督办法解决提高药品质量的问题。现状:中保办只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近将拟定修改方案。,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多长合理?社会呼声:一方面,发明人要求延长保护期(美/日/欧/韩/澳/以/台);另一方面,WTO多哈会议发表了公共健康宣言,WHO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药品政策(延长保护要慎重),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提出知识产权发展纲要。考虑因素:垄断性保护与鼓励自由竞争的关系;新药研发成本与垄断市场利润的平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待研究的问题:专利保护与药品注册如何衔接?SDA与SIPO曾经多次协调,形成如下想法:-注册机构一般不管有无专利,批准生产后
16、出现侵权由厂家负侵权责任;若法院判定侵权,是否撤销文号?-批前有争议缓批,限期申请厂家(美国FDA限期30个月)解决法律纠纷,例如通过专利许可贸易或通过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清除障碍,或者进行改进后规避侵权,并提供有关证明(如专利权人认可,专家意见)。,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二条 申请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进口),申请人须对所申请的药物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证明以及对他人的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修改意见:在“专利情况”前增加“在我国的”几个字。,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修改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
17、应当对所申请的药物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遇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的,如在批准前发生侵权纠纷,在出具司法机关或专利审理机构审理侵权纠纷诉讼的证明文件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暂缓对药品上市的审批;如在药品批准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诉讼予以解决。修改意见:该规定无法操作,在SDA批准生产以前不能到司法机关诉讼,不能出具这样的证明。因此,建议改为“如在批准前发生侵权争议,在出
18、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并充分说明可能造成侵权的理由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暂缓对药品上市的审批”;,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修改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协调,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第八十三条 在中国已获得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该药品专利权人或独占权人许可,其他药品注册申请人只能在该药品专利保护期或行政保护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符合有关要求的药品可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在该药品专利保护期或行政保护期满前,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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