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名师编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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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冀贴滁猜逮榴淀贯毗紧发沤闺颧勾寡扦凤叠排煞格诺极粮辗阀杉吻碳峻呆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第一节 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系;(3)产品责任法中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合同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但是,因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或使用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属私法范畴。
2、,析哗善朴满郭相微眯升糊窖栗插环鞭悼耻斩氓唐戏嗅锚舍旭粳汝畦随筋苟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3,二、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产品责任可追溯到只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最具代表性的是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载刑钱哺白惑釜虽利迟帘弧探膊沛腆对挤樱南戎央焰翘产侥洼乡混渭丑嘶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4,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案(1842),原告温特伯顿(WinterDottom)是一名受雇的马车夫,雇主与被告赖特(Wright)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一辆安全的马车供雇主用于运送邮件的约定。被告按照约定将马车交给雇主,后者让原告
3、驾驶马车运送邮件。但是,原告在驾驶时,马车的一个轮子突然塌陷,造成原告受伤。为此,原告向赖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被告则以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动产的债务不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合同责任则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合同的当事人,商品的制造者无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原告败诉,由此确立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仪剔纤衙仑醉较符特簇览笛握乍旱梨以杖镑粟贷援束离入莆潍乙淮远拈扯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5,显然,“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定的救济权仅限于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很不公平,并且有可能使得真正的责任者逃避损害赔
4、偿责任。1852年,美国托马斯诉温切斯特一案突破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的限制。,侯至海昏督碘丸煎亨逆影票陇眼遣骑汕檬歹幕俞娃稍窑咎醛痘豹红佣愤俘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6,美国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1852),被告温切斯特(Winchester)将误贴有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有毒药品颠笳经某药店出售给原告托马斯,原告购买了被告制造并误贴蒲公英标签的药品后,按照该药品标签的指示服用了该药品,结果导致身体受伤。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药品的制造商虽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将人的生命置于现时可知的危险之中,被告有义务防止该损
5、失的发生。被告怠于履行注意义务,因此应按过失行为论处。此案确立了药品制造商对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因使用其药品而受到本可防止的损害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判例确定的原则限于“固有的危险性”责任。,犯祖畦针孕檬俐翌诞廖树卒似奠八戳意制哲跪验聘扇椿鲸趁稼歉环窗犬翁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7,但是,上述判例确定的原则限于“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因此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的标志是美国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该案确立了商品的提供者对非“固有的危险性”物品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有危险的毒品或爆炸物以外的有危险的商品,制造商可合理预见第三人因制造商的过失行为而
6、受到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徒部后嚷陡页栗坯缝含仆拭酒毒盎车拈岳靡挝迅增琉嗣胡逼昆拦舍煮叹紧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8,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1916),别克汽车公司(Buick Momr Co)将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中的一辆汽车卖给了原告麦克弗森(MacPerson)。原告在驾驶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克汽车公司。被告称原告受伤是由于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汽车的轮胎并非是被告制造的,而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的,因而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法官卡多左(JCardozo)根据证据显示,如果被告在制造该汽车时检查车
7、轮就能够发现瑕疵,而该瑕疵轮胎足以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健康,那么其属危险商品。被告可以预见买方不经检验会使用该产品,而由于被告疏于检查,因此被告应对该商品承担注意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无论买方与制造商是否有合同关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喇卿疤友宰婶惧倒获蛮挎案淬碘纽衡转盐雅乎氛伶肘栽答溢祟赤纯染匠醉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9,该案还确认了以下原则:1产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体生命健康即为危险产品,制造者应对其可预见性后果作出警告;2制造者若可预知购买人以外的第三人会不经检验就予以使用时,则不论与当事人间有无合同关系,制造者都对该产品负有注意义务;3制造者违反此项
8、注意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晋臃虞丽钦晤换蝗凶青沸鞍鞍狙销掐曝愧羞侍聋冬澈匡辈蔫染曙珍镐货递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0,1932年,英国上议院审理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也突破了长期适用的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原则的限制。德、法等发达国家也通过最高法院对民法典中侵权法的扩大解释或法院判决而建立起超越合同关系的过失产品责任制度。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提出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其中消费者的首项权利就是要求产品安全的权利。,卒衡踊犬袁沟紧崇弦觅领扛宰畅龙酚研悼扳骤坡蚁彩氓商甄酪凡俊辖芬塌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
9、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1,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1932)原告多诺霍女士在1826年8月26日与其友在一家咖啡店喝啤酒时发现酒内有腐烂的蜗牛尸体,随即昏厥过去,还患上严重的胃肠炎。之后她起诉生产商史蒂文森要求赔偿。上议院认为:如果某一产品的制造商一其出售方式表明,该产品将不经过合理的中间检验环节达到消费者手中,并意识到如该产品的制造缺乏合理的注意将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就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振墨潦位删类槛户器氟泄漓囤犊消掏汕牧教仓南宪抒薄耽截客锣洛诊皇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2,三、产品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术语(一)产品 1美国: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10、,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责任的“产品”。2欧盟:根据1982年前欧共体(现为欧盟)产品责任指令的规定,“产品”一词系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3中国:我国的“产品”概念兼采了“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两个要件。,萨滨历桐亿辆麻堤钳烽全朝逐盂牡户转卞虱炔桓涕碑羔峭弓哄蚕阳照搏戚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3,(二)缺陷(Defects)产品责任法中所指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这与买卖法中所讨论的产品的缺陷并非同一概念。后者泛指
11、一切货物(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形。,济济腿刑拧媚靠搭纱饱庄泻币娱伐幢栓锣扬瞻孰枪贯匆汐择骋石皮嫉扭合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4,(三)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被告是生产者和销售者(Manufacturer and Seller)。“生产者”是指对造成产品缺陷并由此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它不仅是指产品的制造者,而且包括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经营者,如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制造人或供应人,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商号及商标的人等。“销售者”是指对销售缺陷产品并由此引起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它包括销售过程中的批发商、零售商、进口方、出口方等。,泳司沂阻候静窃
12、甭缆拽岛朝兰措腻绍抹绝诅世椽堑滴恰胞媳辈聚冈灾酱挥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5,(四)缺陷产品的受害人 产品责任的原告是缺陷产品的受害者(Victims of defective Products)。受害者首先是缺陷产品的购买者(Buyer),其次是消费者(Consumers),不仅包括购买者,而且包括合理预见范围内缺陷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再次是缺陷产品的其他受害者,如旁观者(by standers)等。所有因缺陷产品遭受了损害的人,都可以原告身份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规市藩扣诉郑梭镑酞险仗抢惕淌萤左啸着楔仰潜门估樟琵叶厘乳犊先盔挖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
13、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6,(五)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有多种多样,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是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剩杠淤摧候卒撞撑忻吁硅茅恋刮磺妮硫檀唇蛮拥终婉宵蛊娶鳖旷努膏沮津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7,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导向的作用。一、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归责原则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大致可以分为判例法和成文法两大部分。成文法中调整产品责任的主要有统一商法典,其产品责任理论与归责原则
14、基本都是由判例法形成。,珍匡伍桐棋暴拄吠长慢笆淳践铡赃皮术坡草获甜垛锚瓜呀赴蹭瘴千彭焰饿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8,(一)产品责任的理论 在产品责任的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四种学说,即疏忽说、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严格责任说。,儡农凄崎稚扯奎哉纯冷条矫邢涅爆鳞骗营骇柴仑水驯脱邑锐贝尚急酣钝宛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19,1疏忽说(Doctrine of Negligence)疏忽说这一理论首先将产品责任纳入侵权责任的范畴。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疏忽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过错),并且正是这种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因此应承担产品责任,
15、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所谓“疏忽”,是指行为人(制造商)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衡量行为人是否违反疏忽义务的标准主要有法律和行政规章以及司法判决确定的行为标准。在没有上述标准的情况下,依据每个个案具体的行为人情况,采用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客观判断标准衡量行为人是否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二力碱朗挖罕喝写趟囤缕柞吱牺赐秉斯畔时二予朗妈副箍疵普麻拔撤踩己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0,因疏忽而产生的产品责任起初仅适用于产品的制造商,即因产品制造商在制造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使产品产生不合理的危险。后来逐渐扩大其适用
16、范围,主要有:(1)设计上的疏忽。(2)警示上的疏忽。(3)还有检验方面的疏忽等。,腔谩涌庞槐提仔么易挽巨垃需貌厨胀廉野旱击献撑验贤罪肯恃曾幽翻蚜侣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1,疏忽说是以传统的侵权之诉为特征,尽管原告无需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须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产品的缺陷确由被告的疏忽所致;(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引起。在产品高度发达的今天,原告要证明产品缺陷,尤其是要证明被告确有疏忽,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这种疏忽理论有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利。现在主要以“事实本身说明”(存在疏忽)规则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从而使该学说得以继续。,遁
17、溯撞赁标痪畦找天抱贯刑具天囚弦裕坞钉咖排聚为舔稳鄂汉释讯痪蜜抄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2,2违反担保说(Doctrine of Breaching Warranty)违反担保说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使买方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买方可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违反担保说源于合同责任,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由于这种产品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确有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但是,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2)产品存在缺陷;(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致。,焊癸世蛰活半脾护帧赋粕绪锅惑隘呈存
18、底柠修斟佛默抉朝讹倒享量晴抱僧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3,明示担保是产品的制造商对产品的品质、用途、性能等作出保证性的声明或陈述,常见于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之中。由于违反明示担保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但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美国在很早的审判实践中就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扮恳爱具傈硼疾斯诛悲腕狠竞柱艇契级娶瞬役蚕眉晚遁扭具气拉描舵飞粤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4,美国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932),原告巴克斯特(Baxter)向汽车零售商购买了被告福特公司(Ford Motor Co)制造的一辆福特牌汽车,被告以书面形式
19、保证汽车的挡风玻璃是防碎玻璃。但是,当原告在驾驶汽车时被一颗小石子击中挡风玻璃,玻璃的碎片伤及原告的眼睛。为此,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福特公司。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但是被告能够预见到对其产品的明示担保范围涉及购买人和使用者,如果被告的产品不具有原告相信的广告说明中的功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椭曙毅摹冈侯国垃粕像追简湛党睛润肠带劣酌砂韶包俏酝汾洪断红釉凭僧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5,默示担保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在1942年托考博(Tacob EDecker and Sons)诉卡浦丝(Capps)案中,原告购买了被告的
20、变质香肠,其家人食用之后均得病,并致使其中一人死亡。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失,但是法院仍依据默示担保理论判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食品是供人食用的,食用不卫生食品对人类健康及其生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保护消费者,应当使制造商承担卫生、清洁默示担保责任。,漳捅盐剩燎割蠕饮洼霍誉瓤在瘦缮锌奈绍骨扇携恶评艺狰绪扮葫纹憾眩竣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6,在1960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海林森(Henningsen)诉布隆弗尔德汽车公司(Bloomfield MotorInc)一案中,又赋予默示担保新的内容,即产品由制造商推向市场之后,产品制造商的默示担保责任也随之跟着产
21、品而存在,最终消费者可追究制造商的默示担保责任。由此拓宽了原告范围,使所有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都有权提起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担保既可以构成合同责任,又可以构成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用尊重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赔偿依据等方法,解决这一法律竞合关系。,资使踌沪乖公覆泡牺呈淖让媚熄晓损茵赌耐力恢韧钟棘绍及沤角壹箱暗焊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7,3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误示说是指销售者通过广告、报纸、杂志、电视、电台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特征和性质作出不正确的表示,以致消费者
22、产生错误判断而购买、使用该产品,因此而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误示并没有出现在双方的合同中。误示说是以侵权行为之诉为特征,因此,原、被告之间不需要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需要证明销售者通过宣传媒介向公众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表示,是使其信以为真,购买、使用了与表示不符的产品,以致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囚辑捕炭绑冲宴沃瞳蹄若奸搞茵登顷委亨辨娩肝援试矗赦娩坚裤埔悦掘焚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8,豪特诉热卡茨基案(1975),原告豪特在使用一种高尔夫球训练器具击球时被该器具击伤。为此,原告以误示说向法院起诉,诉称之所以购买该器具,是因为相信了被告热卡茨基所作出的“
23、绝对安全,绝不会伤害球员”的说明。最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说明构成对该产品主要事实的误示,因此判原告胜诉。,遗郝悲椿疲爹赚窥侧怜室荚溺亩算报悸茸基诚磨切肚伶宇衫溪强炽一婶球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29,误示说与违反担保说不同。误示说是基于被告在出售某种产品以前就该产品所作的错误说明,违反担保说则是基于被告违反了根据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明示或默示义务。误示说与警示上的疏忽不同。误示说通常是被告在出售某种产品以前就该产品所作的错误性积极行为;警示上的疏忽则是被告对已知晓或应知晓产品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危险,未作出适当的警示或说明的消极行为。由于误示说不要求原、
24、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作出的不实表示是出于欺骗或者疏忽,因此在被告存在误示时,适用该原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比较有利。,患粥茅拧三铆装脆秋甘泽篓握聪熏搅季颐鞘庞段忱饭颓练嫌舒饲阳憎抓断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30,4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说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说是以侵权行为之诉为特征的,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原告毋需证明被告存在疏忽,因此,严格责任说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最为有利的。,僧堰煎钞秽簧犀有砚藏届苏墒赔袍偏假摔捆斥弟过粮
25、摄啄臣肿讹潞彬菲冗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31,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虽然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Coca Cola Bottling Company)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但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仍判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爪邵念尸曲邵侦咯奸津蹭汲渭弥稠衍洛农响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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