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义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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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导语】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
2、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
3、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
4、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
5、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2.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
6、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2.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这些危险发生造
7、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1.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
8、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
9、,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3)不保财产。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
10、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2)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是“三停”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
11、损失。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3)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3.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1.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基本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财产基本险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只有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2.财产保险综合险。综合险
12、与基本险的区别在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方面内容的不同。财产综合险将暴风、暴雨、洪水、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保险等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条款则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综合险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3.机器损坏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是对机器设备所有人、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4.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也称营业中断保险,是对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险中不保的后果损失提供保险补偿。但该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了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后,才可
13、投保此险种。5.其他附加险。为适应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保险人还可以在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加费特约承保各种附加险,如“盗抢险”、“露堆财产保险”、“矿下财产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等。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个人的房屋、家庭生活资料等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之间达成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在家财险的经营实务中,凡是坐落在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自有或代保管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财产,均可以投保家财险。具体可包括以下项目: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14、各种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租用的财产。(2)不保财产。对于下列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营业器具、工具和原材料等,须经保险公司同意方可纳入家财险承保范围。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的财产或无法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如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投保其他专项财产保险的财产。其他保险公司认为不适合承保的家庭财产。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和其他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对于被保险人因防止灾害
15、蔓延或因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予以负责。以往保险公司通常将盗窃险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予以承保,但随着盗窃责任导致的赔款不断增长,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将其列为特约责任,即将该项责任从以往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中剔除。凡需要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加保盗窃责任的保险客户,需要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才能获得这类风险保障。(2)除外责任。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也是在保险合同当中列明的,通常有以下项目: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核污染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
16、等造成的本身损失。堆放在露天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 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1.普通家财险。普通家财险是保险公司专门为城乡居民开办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险种。普通家财险的保险金额并不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财产的实际价值,而是在发生家财险赔案时充当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2.家财两全险。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两全性质的家财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家财两全险主要特点有:(1)被
17、保险人交纳保险金,当保险期满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赔款,该保险金均如数退还给被保险人,从而体现了财产保险业务所没有的满期还本性质。(2)保险公司以保险金所生利息充当保险费收入,并按保险单期满后的应得利息的贴现值记账。因此,尽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来源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金,但又直接产生于存入储金的机构或融资机构。(3)保险期限多样化,既有一年期业务,也可以根据保险双方的约定开展3年期甚至5年期业务,这是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所没有的。(4)在保险期间,若发生保险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普通家财险相同,从而完全体现了其保险性质。3.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
18、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团体家财险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但保险关系仍然仅仅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在团体家财险中,单位是投保人,而职工是被保险人,这种现象与其他各种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的特征是相背离的,但也应当看到,这种承保方式的目的在于方便被保险人集体投保并让其享受优惠费率,同时也是为了降低家财险的经营成本,它并不改变保险合同关系仅仅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2)团体家财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3)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团体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即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同一家庭有两个或
19、两个以上职工参加团体家财险的,其保险金额可以合并计算。(4)团体家财险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单位统一投保能够省去保险公司的大量展业承保工作,既方便并满足了投保单位的需要,又节约了保险公司经营家财险业务的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对团体家财险往往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费率优惠。4.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附加在家财险或家财两全险或团体家财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它虽然不能作为独立业务承保,但因盗窃险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它亦成为多数家庭投保时必然选择的保险。5.其他家财险。除上述险种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开设一些专项保险业务。一般有家用煤气、液化气设备专项保险,家庭建房保险等。三、运
20、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也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以载人或载货或某种特殊作业的运输工具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此类保险合同可分为:机动车保险合同,飞机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拖拉机保险合同等。(一)机动车保险合同1.概念。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机动车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了扩大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还开办了九个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有
21、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等。2.车辆损失险。(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需注意的是,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保险车辆受损,在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给予赔偿。但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车辆遭受下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
22、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3.第三者责任险。(1)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第三者责任险,又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事故。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
23、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是第三者。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叫第三者。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了保险单上指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同时,上述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A.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也就是说,非受害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不在本险的赔偿范围内。B.私有
24、、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C.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扩展,它保的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些除外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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