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修订).docx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等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统一管理、企业自评、属地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
2、内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第五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及时予以纠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抽查。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第六条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取首次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方式,2023年度逐步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束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开展动态评估:(一)年度内瓦斯超限10次以上;(二)月度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或出现2次重大风险;(S)发生人员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
3、故;(四)评估为“差”的煤矿经停产停建整改后申请复工复产前;(五)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第七条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应及时向监管主体部门申请评估。监管主体部门接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第八条建设矿井(含改建、扩建)开工前、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生产煤矿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第三章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第九条资金保障能力。煤矿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无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 煤矿 瓦斯 防治 能力 评估 管理办法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671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