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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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切实保证学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印发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2、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政治素质,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五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展大学生党员要经过团组织推优、投票并公示。第
3、二章接收入党申请第六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七条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育苗”,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入党启蒙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政策教育,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第八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指派专人在一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
4、,进行教育和鼓励,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第三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九条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第十条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
5、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至
6、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
7、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推优标准:大学生中的团内推优原则上从大二上学期开始,高中时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学可从大一开始。推荐为优秀的人选必须学风优良,上学年专业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50%或上学年的综合测评名列本班级前50%,原则上无学习成绩不及格现象。同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无任何违纪现象。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较强;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于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推优办法
8、:各团支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要求,全体团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附件1),根据得票情况进行推选发展对象,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附件2),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利用网络、宣传栏等载体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附件3)。公示结束后,二级学院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对象审核表(附件4)向党支部推荐。第十四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党员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上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
9、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五条所有发展对象均应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
10、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我校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基层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
11、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八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九条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基层党委进行预审。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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