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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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强化资产管理内部流程控制,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吉财绩2022)6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吉林省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
2、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报告、财务报表等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存在问题是否整改的活动。第四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专项绩效评价,其中,整体绩效评价是以省级部门整体为单位、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是以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本级及其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中心为单位,
3、以三年为周期,由省管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第六条省财政厅工作职责:会同省管局制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省级部门(单位)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省管局工作职责:制定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组织管理范围内单位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单位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省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组织所属或管理的单位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要求开展自评,根据单位自评结果形成部门(单位)自评材料;督促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自评
4、,接受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工作,并对本单位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第二章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第七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主要是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进行评价,包括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基础指标是针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所设定的考评指标;附加指标是为鼓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创新资产管理方式,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整改存在问题所设定的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第八条基础指标实行百分制,包括基础管理指标、日常管理指标、资产效率指标。(一)基础管理指标。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档案管理、资产报告、内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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