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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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键入文字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2.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调整民事诉讼关系
2、)3.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主要规定程序问题)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角度的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甲起诉乙离婚,若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或调解和好,意味着甲的离婚诉讼,诉讼程序结束了,但是婚
4、姻关系却维持了。因为立法者不希望公民在处理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时太草率,所以法律给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告甲设定了6个月的禁诉期。但是作为被告的乙,其对婚姻关系没有行使过起诉权,因此,法律没有限制被告的起诉权。二、辩论原则(一)理解 (09/三/82)1.主体:当事人 2.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3.阶段: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非讼案件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二)注意(1)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就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2)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就是法院裁判的依据;(3)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
5、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三、处分原则(2011/三/38)(一)理解1.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2.阶段: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即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均可以适用处分原则。(二)注意1.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处分不能以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代价。四、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注意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6、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 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二、回避制度(2010/三/37)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2.适用回避的情形【注意民事诉讼法修
7、改动向】(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回避情形与仲裁回避情形的比较: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3.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4.回避的决定(1)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8、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5.回避的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三、公开审判1.绝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注意:不公开审判与不公开质证的比较证据规定第48条
9、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二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
10、判机关,是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1.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
11、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例A: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答案:错误。例B: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错误,必须先经仲裁程序。2.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2)人民调解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
12、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例题单选题】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35题)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疑编号839030101正确答案A答
13、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C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中的调解协议并没有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选项D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
14、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据此可知,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3.诉讼与仲裁的关系诉讼与仲裁,二选一的关系。对同一纠纷,不能既诉讼又仲裁。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有两类)(1)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2.案件的影响大小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
15、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有: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3.高级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
16、法规定,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三节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对于法人而言,其所在地就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所在地通常有两个:一个是户籍所在地;另外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起诉时连续住满1年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公民的住所地。例如:20
17、07年2月份甲向乙借款10万元(此处不考虑时效问题),若甲自2007年2月份向乙借钱时一直到现在其户籍都在A区,后甲因在B区经商搬到B区居住,在2007年2月份至2010年的9月份一直在B区居住。后因生意亏损在2010年9月份之后搬到了C区居住,一直住到2011年的4月份。2011年4月份乙起诉甲要求甲还钱,则乙要向哪个法院起诉?答案:乙需要向A区法院起诉,因为甲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及例外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特定情况下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1)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
18、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例外性规定被告就原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意:民诉意见第8条规定进行区别。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A区的甲与B区的乙在2007年11月份结婚住在A区假设1:乙结婚后由于工作原因08年5月份住在C区,后来在C区犯罪了,08年10月份在C区被判刑5年,并且关押在C区监狱。11
19、年4月份如果甲决定起诉与乙离婚,则由A区法院管辖。假设2:在2009年9月份,甲、乙共同在C区犯罪,被C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和6年,两人同时于2010年的9月份被关押在C区的监狱。2011年4月份甲起诉与乙离婚,甲应向B区法院起诉。结论:只有单方被监禁、被劳动教养,无论是一年以上还是一年以下,直接找原告地点,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但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首先看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是不是一年以上,够一年以上的就是被告的监禁地、劳教地,不够一年以上就是被告原住所地。二、特殊地域管辖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注意以下两点:(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但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
20、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在确定管辖时一定要考虑,由哪个法院去管辖可以体现两便的精神,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
21、同履行地。【提示】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22、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4条)综上,协议管辖的5个要件:能针对合同纠份,合同之外的案件不能协议管辖【注意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必须在五个地点之中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地、履行地、标地物所在地;只能选一个;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买卖水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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