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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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变化较大,将原来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增加了11个考点,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生应注意这些变化。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5.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8.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9.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10.社会
2、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更改内容2011年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2012年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增加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3.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 普遍守法 制约监督)4.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作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社会建设事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
3、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5.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6.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7.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理性文明执法 切实便民利民)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8.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9.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10.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
4、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关系11.服务大局的基本含义12.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适应大局的历史性 分辨大局的层次性)13.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14.党的领导的基本含义15.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主要推动者 坚定维护者)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 组织领导)16.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突出和维护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始终坚持
5、依法领导 充分重视科学领导法理学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法理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无法制史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新增考点解读大理院和法部注意不同时期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
6、的变化:(1)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2)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中央司法审判职权。(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4)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宪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宪法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2011年1.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二
7、节 选举制度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2012年1.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二节 选举制度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4增加内容无经济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2012年经济法部分新增一个考点: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的车船税法。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修订,按照新增必考的规律,这两部法律在2
8、012年经济法部分肯定会有试题体现。因此,大家对于这两部法律的重点条文要特别注意。社会保险法也在附录法条中出现,也是考试的范围。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第四章 第一节 税法 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新增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
9、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在司法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文:第1、2、4、5、6、9条。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命题角度分析】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从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
10、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5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
11、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12、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命题角度分析】这三种情形并非必然可以减征,而是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
13、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
14、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6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
15、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16、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
17、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 际 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2012年国际公法部分几乎没有变化,仅仅在第八章的基本要求中对两个考点的掌握程度做了微小的调整。对考生复习国际公法中的相关内容没有太大的影响。考生按照重者恒重的思路来复习国际法公法部分的所有知识点即可。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
18、无增加内容无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7国际私法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继2011年大纲对国际私法部分进行了大幅度增删及修改之后,2012年国际私法部分没有新增的法条,故大纲也比较稳定,仅仅增加了一个小的考点。关于“法域的概念”虽然今年是首次提到大纲中来,但这一概念却不是新的内容,一直以来在区际法律问题部分都会涉及到,所以该内容是否在大纲出现对于我们复习司法考试而言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考生备考2012年的国际私法部分仍然应当以法律适用法的相关内容为重,重点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
19、用的具体规定。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法域的概念国际经济法2012大纲变化评析由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列入到大纲新增法规中来,使得2010年国际经济法部分的大纲在此部分有一定的变化。将原来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为蓝本的考点从大纲中删除。要求考生重点掌握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几种重要贸易术语(DAT 、DAP、FOB 、CIF 、CFR),以及在2010年通则之下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和新问题。其中关于“通则的选用”就是2010年通则之下带来的新问题。由于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这使得以往的版本的通则并不失效,如2000年通则仍可
20、选用。大纲将此问题特别提出来,也印正了此问题的可考性,考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1.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更改内容2011年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2012年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增加内容1.通则的选用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8主要术语FOB、CIF、CFR)新增考点
21、解读考点:通则的选用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即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另外,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新增法规解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略)(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进行修改后的版本。该版本适应了
22、现代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和新需求。对于考生而言,掌握2010年贸易术语的内容,主要还是了解它到底是在哪些方面修改了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掌握变化实际就是掌握了全部。因为这个不是全新的东西,仅仅是修订版本而已。若为司考计,以下的几个方面是需要考生关注的,首先就是对贸易术语分组的变化,其次是对“船舷”风险的改变,第三点就是对D组术语的调整,删除了几个D组术语,新增了DAT和DAP两个术语。如上三方面就是重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2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无增删部分,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但是需注意 2012年本部分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律师执业
23、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该法的出台使以前备考所参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将不再适用,考生应注意这一变化。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 号天作国际大厦 1 号楼 B 座 1101 室电话:01082168889 传真:010821684569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2011年1.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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