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宝安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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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地点:宝安区新安街道 建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施工单位: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4一、工程概况4二、工程承包范围4三、合同工期5四、质量标准5五、合同价款5六、组成合同的文件5七、词语含义6八、承包人承诺6九、发包人承诺6十、合同生效6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8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0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0二、合同文件14三、发包人和承包人16四、工程管理人员18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21六、施工准备工作22七、开工、暂时停工、工
2、期及延误25八、材料、设备供应28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31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38十一、工程变更44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47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51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54十五、不可抗力55十六、保险和担保56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58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60二、合同文件60三、发包人和承包人61四、工程管理人员63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64六、施工准备工作64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65八、材料、设备供应66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66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67十一、工程变更68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69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71十五、不可
3、抗力73十六、保险和担保73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73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75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安装) 工程地点:宝安区新安街道 工程规模及特征:立面灯光,详见设计公司所做施工图。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前进一路
4、(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预算审定造价:¥698.545768万元)预算书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内容。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平方米电梯工程电梯 部自动扶梯 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户数 户庭院管: 米建筑电气工程其它
5、工程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 米挡墙护坡工程长: 宽: 高: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泵站工程 平方米道路工程长: 宽:电信管道工程 米桥梁工程 座电力管道工程 米隧道工程长: 宽: 高:路灯照明工程 座排水管道工程雨水管: 米污水管: 米道路改造工程长: 宽:排水箱涵工程长: 宽: 高:绿化工程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燃气工程 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3.其它工程 /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5月30日(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11年7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
6、标准: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698.545768万元 (小写): 陆佰玖拾捌万伍仟肆佰伍拾捌元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 项目单价: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本工程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11.53%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
7、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宝安区建设局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8、: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 邮 政 编 码: 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
9、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建的所有项目。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10、工程为 年(最低为5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最低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其他未列明的项目质量缺陷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
11、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币种: / 金额(大写): / 元 (小写): / 元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算利息。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遵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工程维修,
12、其费用皆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维修,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13、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
14、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15、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发包
16、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
17、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
18、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
19、单。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
20、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二、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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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协议 合同 协议 宝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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