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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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行政法基本知识一、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表一) 权 利 权 力行政主体相对人管理:不平等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监督:平等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公民组织私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 56 -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政追求的是形式正义(1) 法律优先原则(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如:“钓鱼执法”)(2) 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
2、管理活动)(1) 行政公开(2) 公众参与(如:听证会)(3) 回避:实体性回避 程序性回避2、程序正当原则:3、 权责统一原则:(1)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 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实质正义)(1) 公平公正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2) 考虑相关因素: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3) 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只适用于裁量行政)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原则(1)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3、,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2) 便利当事人:不得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否则,为行政侵权行为5、高效便民原则:(1) 行政信息真实(2)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法定事由可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但要予以损失补偿行政机关违法撤销生效的行政决定,要对相对人损失予以赔偿6、诚实信用原则: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图表二)宪 法法 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法规较大市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较大市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称条例、规定、办法。规章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
4、由省、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需经省人大常委会4个月内批准。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代会制定。第二部分 专题讲解专题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三)标准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主体。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权名责总结: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2、法
5、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6、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图表四)机 构 组 成国务院
7、组成部门27(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17(海关总署等)(国资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银监会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29(学位委员会等)国务院办公机构1(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4(法制办等)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
8、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 (安监总局管)提示:1、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部委行署)皆具行政主体资格,皆有规章制定权。2、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3、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的没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中只有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具
9、有行政主体资格。5、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6、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重要法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10、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三、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五)1.中央垂直领导(绝对集权):国税、国安、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各级政府2.省以下垂直领导(相对集权):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土资源3.其他(分权)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省教育厅教育部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条块管辖双重领导条条管辖中央垂直领导提示:2、派出机关(图表六)总结: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3、派出机构(图表七)内设机构不为行政主体,但有例外(特别法律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11、;公安机关的交警、消防、边防幅度越权(相对越权)机构为被告、被申诉人种类越权(绝对越权)机关为被告、被申诉人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四、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图表八)名 称类 型权力来源行为名义责任承担行政机关中央、地方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自己自己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1、事业单位(五会三局、高校)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法律、法规、规章自己自己被委托组织1、行政处罚可委托机关或组织,但不可委托个人。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委托机关(不得
12、超越期限)(不得转委托)委托者委托者专题二 公务员法一、概念及范围(图表九)概念范围排除参照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1、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2、八个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工作人员;4、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6、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06条二、公职的取得(图表十)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一年禁止录用:1、曾因犯罪
13、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录用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委任选任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32、45、95、96、9
14、8条三、执行职务(图表十一)公务员的考核:1、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3、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正确的执行决定、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由上级负责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12(5)、53(4)、54条四、兼职禁止(图表十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15、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1、适用情形: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2、处理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受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受单位罚款。辞去公职或退休 例外兼职禁止原则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42、53(14)条五、回避(图表十三)任职回避四种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
16、、近姻亲关系的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公务回避重要法条宪法第114条公务员法第68(1)、69、70、71、102条地方组织法第56(3)条六、交流(图表十四)调任1、从机关外调入机关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就任的职务:领导职务
17、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必要时考试)转任1、机关内部的调动2、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3、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转任1、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2、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2、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挂职锻炼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64条七、辞职、辞退、退休(图表十五)辞职辞退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
18、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退休1、达到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满足条件之一:1、工作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内)
19、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动申请不得辞职辞退情形不予辞退强制退休自愿申请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80、81、83、84、87、88、89条八、惩戒(图表十六)处分效果处分适用1、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处分种类警告(6)、记过(12)、记
20、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1)不同类采吸收规则;(2)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1)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2)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从重且并科原则:执行最重的处分,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3、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4、共同处分、从重处分、从轻处分(主动交代or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or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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