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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行政法基本知识一、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表一) 权 利 权 力行政主体相对人管理:不平等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监督:平等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公民组织私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 56 -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政追求的是形式正义(1) 法律优先原则(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如:“钓鱼执法”)(2) 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
2、管理活动)(1) 行政公开(2) 公众参与(如:听证会)(3) 回避:实体性回避 程序性回避2、程序正当原则:3、 权责统一原则:(1)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 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实质正义)(1) 公平公正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2) 考虑相关因素: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3) 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只适用于裁量行政)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原则(1)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3、,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2) 便利当事人:不得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否则,为行政侵权行为5、高效便民原则:(1) 行政信息真实(2)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法定事由可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但要予以损失补偿行政机关违法撤销生效的行政决定,要对相对人损失予以赔偿6、诚实信用原则: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图表二)宪 法法 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法规较大市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较大市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称条例、规定、办法。规章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
4、由省、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需经省人大常委会4个月内批准。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代会制定。第二部分 专题讲解专题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三)标准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主体。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权名责总结: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2、法
5、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6、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图表四)机 构 组 成国务院
7、组成部门27(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17(海关总署等)(国资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银监会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29(学位委员会等)国务院办公机构1(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4(法制办等)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
8、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 (安监总局管)提示:1、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部委行署)皆具行政主体资格,皆有规章制定权。2、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3、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的没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中只有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具
9、有行政主体资格。5、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6、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重要法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10、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三、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体系图(图表五)1.中央垂直领导(绝对集权):国税、国安、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各级政府2.省以下垂直领导(相对集权):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土资源3.其他(分权)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省教育厅教育部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条块管辖双重领导条条管辖中央垂直领导提示:2、派出机关(图表六)总结: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3、派出机构(图表七)内设机构不为行政主体,但有例外(特别法律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11、;公安机关的交警、消防、边防幅度越权(相对越权)机构为被告、被申诉人种类越权(绝对越权)机关为被告、被申诉人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四、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图表八)名 称类 型权力来源行为名义责任承担行政机关中央、地方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自己自己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1、事业单位(五会三局、高校)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法律、法规、规章自己自己被委托组织1、行政处罚可委托机关或组织,但不可委托个人。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委托机关(不得
12、超越期限)(不得转委托)委托者委托者专题二 公务员法一、概念及范围(图表九)概念范围排除参照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1、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2、八个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工作人员;4、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6、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06条二、公职的取得(图表十)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一年禁止录用:1、曾因犯罪
13、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录用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委任选任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32、45、95、96、9
14、8条三、执行职务(图表十一)公务员的考核:1、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3、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正确的执行决定、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由上级负责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12(5)、53(4)、54条四、兼职禁止(图表十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15、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1、适用情形: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2、处理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受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受单位罚款。辞去公职或退休 例外兼职禁止原则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42、53(14)条五、回避(图表十三)任职回避四种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
16、、近姻亲关系的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公务回避重要法条宪法第114条公务员法第68(1)、69、70、71、102条地方组织法第56(3)条六、交流(图表十四)调任1、从机关外调入机关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就任的职务:领导职务
17、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必要时考试)转任1、机关内部的调动2、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3、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转任1、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2、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2、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临时性)挂职锻炼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64条七、辞职、辞退、退休(图表十五)辞职辞退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
18、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退休1、达到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满足条件之一:1、工作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内)
19、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动申请不得辞职辞退情形不予辞退强制退休自愿申请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80、81、83、84、87、88、89条八、惩戒(图表十六)处分效果处分适用1、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处分种类警告(6)、记过(12)、记
20、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1)不同类采吸收规则;(2)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1)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2)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从重且并科原则:执行最重的处分,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3、公务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4、共同处分、从重处分、从轻处分(主动交代or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or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减轻
21、处分(主动交代an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应当”处分解除处分权限1、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处分设定1、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1、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47、56、58(1)
22、、59(2)条处分条例第6、7、10、35、36(1)条九、申诉控告(一)人事处理决定(图表十七)适用情形:(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7)未按规定变化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日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向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限于向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决定不服)30日30日30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60日)15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查(30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
23、日)注:区分“知道”与“接到”。(二)履行人事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图表十八)60日15日聘任合同履行争议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诉讼注:时效:争议发生之日。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90、91、93、100条法官法第44条检察官法第47条专题三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出明显重大违法乱纪的情形外,已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特征(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
24、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主体可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行政法规1、制定程序(图表十九)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和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权限: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性);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自主性);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授权性)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1、国务院组织起草,可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2、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25、送审1、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2、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2、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1、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2、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6、1、(抽象性)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2、(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国务院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重要法条立法法第55、59、62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15、18、22、2533条较大的市(49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
27、徐州、苏州二、行政规章(图表二十)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主体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权限1、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性)2、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自主性)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执行性)重要法条立法法第72、73、76、77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9、10、11、15、23、31、32、34条立法法中(1)关于“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批准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提请省人大及常委会批准(4个月)(2) 关于“备案”(规章备案不找全国人大,批准相当于备
28、案)规章备案:部门规章国务院省规章国务院、本级人大较大市规章国务院、省政府、省级人大、本级人大法规备案:行政法规全国人大省级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国务院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三、立法的监督1、立法冲突的解决(图表二十一)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章V规章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即适用之;地方法规V部门规章 (先由国务院处理)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同级机关,家长裁决不同机关的立法同一机关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制定机关裁决授权立法V法律授权机关裁决特别法优于一般
29、法授权立法的冲突领导关系:人大与常委会 各级政府之间 政府与其工作部门之间监督关系:各级人大之间 人大与政府之间重要法条立法法第83、85、86条2、立法的监督(图表二十二)领导关系可撤销或改变只撤销不改变只撤销不改变;必要时撤销授权只撤销不改变监督关系合法性授权关系批准关系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合理性重要法条立法法第87、88条行政确认确认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可诉 确认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诉专题四 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二十三)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客观上:是否产生法律效果主客观,是否相一致行政事实行为准备性的、部分性的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行政指导(非强制性)暴力侵权(行政侵
30、权)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不可诉特定性外部性内部行政行为职权性对象是否特定适用是否反复形式是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主体角度 依据角度内容角度 效果角度一看依据二看目的刑事侦查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图表二十四)具体行政行为享有行政职权 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主体内容程序重要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31、32、41条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争议期) (履行期)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理由效力后果无效行为严重且明显的违法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
31、为一开始就无法律效力可以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可获国家赔偿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被撤销前被推定为有效撤消后溯及为自始无效撤销前不可以拒绝,职能履行;需依法定程序撤销(复议机关、法院、监督机关与作出机关);撤消后可获国家赔偿废止原有法律等依据以改变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改变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需继续存在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废止无违法与明显不当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标准:有确凿的事实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专题五 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
32、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定(认可);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核准);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登记)。一、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五)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不适用许可的事项停止实施许可的事项1、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能够有效调节
33、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4、能够事后监督予以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禁止转让原则;监督原则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1、3、12、13、21条法 律可立法设定经常性许可非经常性许可无上位许可规范制定具体规定无特殊禁止禁止设定许可行政法规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
34、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定省级地方规章无权设定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1、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不设定不设定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图表二十六)重要法条许可法第1420条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实质上集中)联合
35、实施(形式上集中)权力归属者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多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集中办理被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一个机关一个机关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一个部门集中实施委托实施授权实施须注意问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授权无效以自己名义委托应公告;以委托机关名义;不得转委托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统一受理、送达;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具体实施者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图表二十七)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2326条、53条第1款、54条第1款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图表二十八)1、可委托申请;2
36、、多种申请方式;3、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1、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3、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1、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2、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跨级上报)注意:1、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
37、关系人;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1、许可形式: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印、加贴标签、加盖印章);2、应公开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3、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注意: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1、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至30日);2、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至60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3、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许可证听证变更延续1、需要延续许
38、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3、可依法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启动方式:1、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证;2、依申请听证: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听证期限:1、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申请听证;2、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3、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主持人回避:1、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
39、关系的主持人回避;2、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案卷排它:1、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2、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注意: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重要法条许可法第2932、3340、 4250条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图表二十九)(1) 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2)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撤回、变更(针对合法)行政机关可依法撤回或变更许可:1、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2、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特点:1、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2、造成财产损失
40、的,给予补偿,补偿程序采取行政机关处理前置原则。补偿标准:法定标准、实际损失标准、特许事项采实际投入标准。3、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机关撤销(针对违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1)许可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应当撤销;(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应当撤销(申请人过错)可以撤销(机关过错)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
41、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超越法定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不予撤销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注销(不存在或无法实现)1、许可期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4、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作出许可决定和被越权的机关及它们上级机关有权撤销吊销为行政处罚。注销为撤回、撤销、吊销的当然结果,属部分行为,不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重要法条许可法第63、66、6870条专题六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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