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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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大纲一、大纲概况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一门课程,民法学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的必修课。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
2、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及讲授大纲第一编 民法总论该部分构成民法(一)的主要内容,主要讲述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为学好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权法、人身权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含义、调整对象、性质和任务;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渊源和效力;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历史与民法的现代化(一)第一次勃兴与转折(二)第二次转折近代民法理念的确立(三)第三次转折现代民法的变迁
3、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一)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规定 (二)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四、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规定的缺陷第三节 民法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是私法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二)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民法与经济法(二)民法与商法(三)民法与亲属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一)含义(二)民法基本原则与相关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二)私权神圣(三)私法自治(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
4、原则(六)公平原则三、民法各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概述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二)民事法律(三)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决定和决议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八)国际条约(九)法理和判例三、民法的效力(一)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
5、系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私益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6、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非财产利益。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是指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行为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结合。第
7、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二)民事权利的内容1民事权益2民事权能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绝对权与相对权3主权利与从权利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5原权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二)民事义务的特征1民事义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目的,在于满足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2民事义务主体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和范围由民事权
8、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决定。 3民事义务对民事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三)民事义务的种类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6本体义务与变生的义务7明示义务与救济义务8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四)民事义务的形态义务的形态包括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三、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义务主体违反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1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法律性质不同。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产生的原因
9、不同3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不同4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负担内容性质不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1民事责任是履行义民事义务的法律保障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责任主体或义务主体都要对权利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给付形式是相同的。第三章 自然人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自然人的概念、法律地位;明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及其关系;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课程内容。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则属于一个政治概念。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就充分表明
10、我国公民(自然人)不受任何条件限制,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标志。(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之比较1性质不同2反映的意志不同3内容不同4与民事主体的关系不同(三)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2广泛性3统一性4真实性(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
11、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以及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某些自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在我国,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三)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禁治产制度;二是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二)监护的目的 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监护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监护的性质 关于监护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3、:一是权利说,二是职责说。现代监护立法都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的。二、监护的分类 (一)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约定监护 (二)单独监护和共同监护 (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三、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3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 2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四、监护人的职责 (一)对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职责 (二)对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职责 (三)代理职责 (四)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责 五、监护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开始 (二)监护的变更 (三)
14、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2失踪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处理(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一经法院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其管理财产期间的帐目及管理情况告知的义务。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
15、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生前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如婚姻关系终止,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四)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死亡宣告判决。死亡宣告的判决被撤销后,主要发生以下后果: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2婚姻关系的处理3收养关系的处理第五节 自然人
16、的姓名、户籍和住所一、自然人的姓名 姓名是用以确认和代表一个自然人的符合或标识。二、户籍 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文件,其中记载着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死亡、住所、亲属、结婚等重要事项。三、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地点。2确定债务履行地。3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4确定文书的送达和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第四章 法人一、基本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法人的概念、特征、本质;掌握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
17、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二、课程内容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 三、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二)英美法国家法人的分类 在英美法中,依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个人,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三)我国民
18、法通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的不同,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 五、法人制度的价值(一)社团法人的价值1筹资功能2永续功能3化险功能4智慧功能5监督功能 (二)财团法人的价值 1公益价值2财产确保价值3存续价值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是其他的个人或组织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主义2自由主义3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主义(三)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二、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法人成立是社
19、会组织已取得法律上人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二)法人成立的要件 1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应依法进行登记。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特殊性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特定性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
20、性质的限制2规则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关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在拟制说与实在说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三)法人民事
21、责任的要件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不对他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二、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而设立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法人的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上,传统民法有两大学说:代理说和代表说。四、法人机关的组成 一般来说,法人的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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