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物业师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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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的概念 P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工程保障部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绿化部和秩序保安部的活动隐性的是客服部。 物业管理定义的理解 P11、 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业主自己进行管理;业主将不同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业主与专业公司之间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2、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
2、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一项交易。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 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物业管理的内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清洁卫生、安全防范、装饰装修等服务。 条例调整的范围 P21、既调整住宅物业的
3、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2、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 P31、房地产物质形态的演变导致了物业财产状况的演变。房地产权属已经由独立的产权主体向共有的产权主体转化。2、多元化的物业权属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3、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业主管理房产的方式,由自管自修转向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其本质就是业主将自己的物业管理职能从物业管理权限中分离出去,全体一业主仍然享有物业管理的决策权,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两点:一是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自主选择;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4、非市
4、场性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无论是现在或将来,永远都存在业主自身部门或机构管理自己物业的情况,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是一种市场关系,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畴。条例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将物业管理与传统意义的行政管房模式区分开,强调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关系、市场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物业管理的特征 P5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合的综合性管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后与之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
5、、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按照社会产业部门划分的标准,物业管理属于第三产业。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1、社会化。物业管理社会化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以代管的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相互分离,是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前提,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专业分工,则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条件。2、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指的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签订,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志和要求去实施专业化管理。这就要求:有专业的人员配备;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管理工具设备;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与工作程序;运用
6、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实施专业化的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化是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3、市场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业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来具体实施。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靠自己良好的经营和服务才能进入和占领市场。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商品经营的方式所实现的商业行为就是市场化。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集中体现。物业管理的起源与发展 P6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物业管理的创始人是奥克维娅希尔女士,随后英国还成立了非盈利性行业组织:皇家特许屋
7、宇经理学会。20世纪初,美国也成立了一个行业协会:芝加哥建筑管理人协会,行业自治组织成立。城镇住房及住房制度改革 P71、我国物业管理是在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实行住房产品化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建国后的五十多年中,公有住宅的总量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演变过程。2、我国改革开放前城镇住房制度的三个特征:一是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二是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三是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包修包养制度。3、197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房地产领域进行了三项改革:一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二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是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早在19
8、79年,国家就开始逐步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向居民售房的试点。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开展公有住房向居民和职工出售工作。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开始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 P9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服务公司挂牌成立。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 P10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制度规范。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9、办法,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各地开始把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项来着手推行。1995年,建设部在青岛召开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1997年,建设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第二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1999年,建设部在深圳召开全国第三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深圳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经验。200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对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杭州举办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2002年,建设部建立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P121、实施物业
10、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居住消费本身包含众多的消费环节,可归纳为四类基本消费支出:一是购房消费支出;二是家庭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消费支出;三是使用过程中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长期消费支出;四是房屋大、中修及设施设备改造以及物业管理消费支出。后三类消费支出要大大超过购房支出。2、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6平方米,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需求进入面积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从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的新阶段。3、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4、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5、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我国物业管理
11、制度的历史沿革 P14我国的物业管理之所以在短时间得以迅猛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和引导,政府之所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三个原因:一是我国当前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二是物业管理是我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对物业管理进行适度干预;三是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物业管理是广大百姓的民生问题,需要政府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必要的监管。我国的物业管理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是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来看,可以条例为分水岭,划分成条例颁布前后两个阶段,两个阶段既存在着承继的关系,也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条例颁布前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P15从20
12、世纪90年代初到条例颁布前,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借鉴性,主要借鉴新加坡、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济;二是过渡性,主要考虑传统房管模式的根深蒂固,采取渐进式的方法进行改革;三是针对性,主要是针对当时当地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选择应对性的政策和方法。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1994年3月23日由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特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995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规定了管
13、理标准和考评内容。2000年5月25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分别编制了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示范标准和评分细则。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从代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方面具体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1998年11月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
14、印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条例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P18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行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纷纷开展相庆政策的立、改、废工作,掀起全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新高潮。这一阶段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配套性,主要以条例配套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的方式出现;二是经验性,主要总结物业管理实践的经验教训;三是操作性,使其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得以实施。2003年6月建设部发布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9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
15、行办法。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11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10月1
16、日施行。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改委、城乡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12月住建部、财务部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条例的立法过程 P191999年4月建设部开始起草工作,主要做了下列工作:一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国内外物业管理的立法情况;二开展立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三进行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四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条例的指导思想 P22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强调业主与
17、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三是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条例的立法原则 P221、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2、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3、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4、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 P23条例创设了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学习和贯彻条例,关键在于要准确把握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内涵:1、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
18、物业管理,凡是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条例对业主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2、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益是构成业主之间联系的基础。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民主协商的机制来实现。业主一旦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就将共同财产的管理置于整体的共同契约中,共同契约就必然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整体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业主加入共同契约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制度和管理规约制度,目的就是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管理规约是规定业
19、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自律性规范,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是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3、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也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为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都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贯彻实施条例中,不仅要学习领会条例的内涵,还要学习和贯彻好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4、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处理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对这些民
20、事关系,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条例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定行政规则;对应当由业主自行处理的事务,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又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则坚持损害赔偿优先的原则。条例主要内容简介 P25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倡导原则和行政管理体制。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打破“谁开发,谁管理”,增加前期透明度。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
21、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条例条例颁布前后采取不追究既往原则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违法行为往往损害的是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服从行政机关的监督。对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都做了规定。2、为了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遵循了以下原则:凡是能够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确实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则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3、体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由于物业管理中涉及
22、到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矛盾,当业主的某些违法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时,由业主先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然后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生效日期,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的基本法律关系 P311、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财产共有,共同管理):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多个业主之间形成了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条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既尊重单个业主意愿,又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2、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等价交换):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完全平等,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3、,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一种真正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和行为的自愿性。3、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买卖关系)。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来签订。条例要求,购房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因此,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之上的:一个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个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4、供水、代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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