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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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镇信访办履行法律顾问选聘和日常管理职责。法律顾问优先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择优选择,综合考虑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和从业经历。第三条法律顾问主要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三)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事项的法律论证;(四)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2、(五)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六)重要或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七)代理单位进行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A)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九)为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十)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十一)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
3、)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法律顾问由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2018年1月1日前),在党政机关已经担任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的,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必须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选任内部法律顾问。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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