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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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将公司档案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1、档案管理内容:公司将规划、方案、各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及重要会议材料、人事资料、信用材料、合同、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各级报告、荣誉证书、土地、房产资料等具有可查性或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各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规定、资料等应主动整理好提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以便备查,整理事记等。2、档案登记: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簿,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存档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将资料入档,否则档案管理员不予接受。3、档案的查阅:(1)任何人查阅档案,如需在档案室内短时
2、间查阅可不打借条;如需在档案室之外查阅使用,必须打借条方可借给。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天。(2)公司各部门经理及相当于此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查阅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员直接办理查阅手续。其他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证明,方可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查阅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证明方可查阅。4、档案的保护:(1)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2)严禁擅自翻印、抄录、拷贝、转借,更不得遗失。如确实需要抄录和复制,必须由总经理签字的批准申请方可抄录或复制。(3)微机室及有电脑的部门严禁为无总经理签名(复印签名视为无签名)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技
3、术、设备、标准资料)打印、拷贝或复印。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4)任何档案严禁带出公司大门。如确因外出加工配件等须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图纸,必须由分管经理签字批准,保卫方可放行。否则,如被保卫查出未经分管经理批准蓄意带出者,须查明原因报综合管理部,并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XX元。如保卫未查出,被带出公司以外而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同时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100元。未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50元。5、公司购买设备时的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装箱单等,员工外出学习时发放的学习资料,聘请师傅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资料等,申请购买的技术资料
4、等,必须在到达公司24小时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存档手续,否则每拖延24小时对责任人罚款50元。6、需长期借出专人使用的,必须由专用人员写出书面借条,报总经理签名批准后借出,并由档案员办理登记手续。专用人员必须妥善保存,严禁外传、泄露秘密。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并承担公司一切损失。7、人力资源科将公司人事资料、员工罚款资料建立微机档案,进行微机管理,并确保查询打印的资料完整准确无误。8、档案管理员每年1-2月份对公司上年度在微机内存贮的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合同、协议、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报告等具有可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拷贝,标明名目后,存档
5、备查。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组织、协调、配合服务工作。2、各代表队领队按照组委会要求配合好组委会的工作,组织好本代表队的比赛。3、工作人员和运动员必须按照运动会作息时间和比赛日程安排展开工作和参加比赛。4、全体裁判员、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大会纪律,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裁判职责,认真负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情,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5、运动员要讲文明礼貌,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赛前要做好准备活动,比赛时交验大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无参赛证者不得参加比赛。6、运动员要自觉遵守比赛纪律,服从裁判,未经裁判许可不得动用比赛器械,比赛结束后立即退出比赛场地。不得
6、在场地内逗留。7、各项比赛一律通告三次,点名不到者取消比赛资格。8、运动员不得冒名顶替,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其比赛资格,同时取消代表队的获奖资格。9、如运动员比赛项目在时间上发生冲突,集体项目不得请假,单项可以请假。竞赛日程下发后,请各单位认真阅读,发现名号不附和项目冲突提前向组委会反应。10、申诉期限从比赛开始至成绩公告之后30分钟有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交大会仲裁。11、拔河和接力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比赛需换人,最多只能换2名,并在开赛前向大会提出,经资格审查组同意后方可换人,其他项目不得换人。12、运动会期间,如因气候原因,比赛顺延。13、运动会期间各单位安排好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1
7、4、运动会期间召开的单位会议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15、运动会期间全体工作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16、运动会组委会(会务组)设在公司工会。(外线:xxx内线:xx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现代文明县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经济社会生活运行秩序的管理,主要包括与其相关的县城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业、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市场文化、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社会治安、收容救助及其它与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有关的管理。第三条县城
8、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暂住人口以及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城管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城管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法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城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等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县城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保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县城区内贯彻执行;根据城区发展方向、规模、目标,制定县城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决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工作重点,综合组织、指挥、协调、监控县城经济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县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城管局
9、,负责县城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县城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策县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县城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第七条县城管、公安、交通、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产、人防、水利、民政、环保、卫生、文化、商务、电力、电信、移动、广电、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搞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惩治各种违反县城管理的违法行为,保障县城经济社会生活运行安全有序。第八条xxx镇人民政府参与县城管理,按照“事、权、责”统一的原则,由县城管理委员会具体划定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易俗河
10、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县城区内各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县城管理服务活动。第三章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第九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地上、地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外墙装饰以及临时搭建等各种建设活动,均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在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和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需要改变使用权以及使用性质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在县城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定的详细规划要
11、求,搞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城管、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第四章市容、环卫、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县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完好整洁。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外搭建、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雨棚和杂物;禁止在城区电杆、树木、护栏、雕塑和公共设施上乱贴、涂写、刻画;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城管、规划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在县城内设置户外
12、招牌、广告、宣传栏(画)、标志牌、橱窗、横幅、悬放气球等,须经规划和城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城市市容标准设置;候车亭、治安亭、电话亭、邮亭的设置,须经城管部门定点定位后,方可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设置者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四条县城区主要街道和人行道禁止摆摊设点,禁止在店门外营业。集贸市场要划行归市、摆放有序、文明经商。早、夜市场,须经城管部门审批,按统一规划,定点定位,禁止乱设摊点和强买强卖。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和人行道、车站、码头及街心广场、公园门前、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修车等经营性活动。不具备排水等相关设施的临街店面,不得作为餐饮服务用房。第十五条一切车辆不得在县城区撒漏泥土、垃圾,车轮不得
13、带泥行驶。载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以及载运其它散体、流体物品的各种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密封遮盖,不得沿道撒漏、飞扬。各种客运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在沿线撒弃废票、垃圾。城区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和渣土、砂砾石运输车辆,凡需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的,应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渣土运输车辆在出场前,应当进行清理,防止渣土污染城区道路。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损坏城区道路、人行道、广场以及停车场。禁止临街单位和住户挤占人行道。临时建筑施工,经批准确需要占道的,需按批准的地点、规范、规模、期限先进行场地出入道路硬化,实行亮证、悬牌、围档,文明施工。拆迁场地必须设置安全栏和监督岗,做到随拆随清,拆完后
14、应及时在规划红线内建好围档。建筑材料不得堆放在围档外,施工的泥水或排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停工时,场地应及时整理,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工完场清,地平沟通。第十七条县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含街道绿化带、小游园)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废弃物收集箱等环卫设施的环境卫生由县城管部门负责;(二)其他街道、背街小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和住户负责;(三)车站、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和各类项目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河堤水域(含护坡、绿地)由主管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临时摊
15、位,由从业者负责;(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单位负责;(六)各厂矿企业建设的生产、生活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所以及相关环卫设施和其它设施,由各厂矿企业负责;(七)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在未验收移交或者未满保质期的,由建设开发责任单位负责;(八)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八条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一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
16、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管部门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九条城区主要街道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临街各经商门店业主及居民户自备清扫工具,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城管部门清运的,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条县城区主要街道临街所有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县城居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
17、、枯草等;禁止擅自挖土栽菜;禁止占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操办婚丧事活动。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猪、羊。狗、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经公安、畜牧、城管、卫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圈养。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第二十二条所有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按“三废”标准排放,未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响、广播宣传车推销商品或高叫声扰民。单位和家庭使用音响时,
18、不得影响四邻。禁止夜间10点以后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刨、电锯、打桩机等(产生高噪音的)机具;娱乐场所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四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破坏或损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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