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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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QC-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017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01日施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CNCA-CII-15:2017)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0.弓I言10.1术语定义10.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20.3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31 .适用范围42 .认证依据标准43 .认证模式53.1 认证的基本模式53. 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54 .认证单元划分55 .
2、认证委托6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65.2 申的斗65.3 3实施安排76 .认证实施76.1 型式碘佥76.2 认证评价与决定96. 3认宙寸限97 .获昨监督91. 1获砺的E螭佥查107. 2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08. 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19. 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210.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211. 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38 .认证证书138.1认证证书的保持138.2认证证书的内容138.3认证证书的变更13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48.5认证证书的使用149.认证S15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59.2使用要求150.引言摩托车乘员头盔强制性产品
3、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CNCA-CII-15:2017)(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摩托车乘员头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0.琳语5
4、4().1.1头盔: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0.1.2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程师利用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0.1.3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程师目击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及工厂检验检测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0.2生产企业
5、分类管理要求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021分类信息的来源工厂检查结果;(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e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7洪他信息。022分类原则表1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企业类别分类原则A类同时
6、符合如下要求的:1、关键生产工序(至少包括:壳体成型、缓冲层制造、注塑护目镜等)及其过程检验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2、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需有认证产品的自主设计能力,并具有独立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头盔视野、佩戴装置强度、固定装置稳定性、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耐穿透性能、缓冲层(帽芯)密度等检验项目)且检验能力满足或等效满足GB/T27025(ISOIEC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3、连续两年工厂检查评价通过且无严重不符合、产品检测无不合格;4、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5、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无严重质量问题,未发
7、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B类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类。C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标准换版原因除外);2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暂停证书的;3 .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D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除说明书/标识不合格外);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4.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且系企业责任,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5.国家级、省级及CCC专项检查
8、等结论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除说明书麻识不合格外);6.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0.3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0.3.1范围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0.3.2实施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向认证机构提出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以下简称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CQC审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利用生产
9、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TMP检测或WMT检测,以下也简称现场检测。原则上,CQC不单独组织对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认证委托人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申请应与生产现场检测申请同时提出。CQC组织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专家同时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审核和现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0.3.3资格的维持CQC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进行。工厂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
10、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 .认证根g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3 .式3.1 认证的基本模式实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
11、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3. 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A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B类、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CQ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
12、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4.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1)种类(A类盔、B类盔);(2)结构和形状(全盔、半盔);壳体材料;(4)缓冲层材料;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厂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A类别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13、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认证委托和受理依据产品实施规则第5.1条的要求执行。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14、受理的情形。5.2 申W4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资质文件、生产企业概况、认证单元信息,具体见附件1认证委托资料清单,企业应按实施规则附件2及本细则附件3的要求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5.3 线雌CQC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戈IJ,其中规定了CQC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将与认证委托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协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6.6.1 i36.1.1 型式试验方案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15、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商。型式试验方案参见本细则附件2:摩托车乘员头盔试验方案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和/或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检验检测
16、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20天内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CQC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6.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型式试验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具体见附件2:(摩托车乘员头盔试验方案)相关内容。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应技术决议执行。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17、。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6.1.4.1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QC沟通,并作相应处理。6.1.4.2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或CQC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
18、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CQC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6.1.4 .3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6.1.5 型式试验报告CQC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向CQC、认证
19、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QC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 2认证评价与决定CQC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重新进行认证申请。6时限CQC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7. 监督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2o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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