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09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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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CQC-C0901-201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信息技术设备2016年08月01日发布2016年08月01日实施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停可形式全部或部分解。本细则2020年9月15日第七次修订。主要变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29号联合公告,复印机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本细则中对应章节进行更新。本细则2018年9月29日第六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1号联合
2、公告,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本细则中对应章节进行更新;2)明确了D类企业一年至少抽样1次。本细则2018年3月23日第五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附表一中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隔离、跨线、X类、Y类电容器)检测依据标准由GB/T14472或正C60384-14更新为GB/T6346.14或IEC60384-14;2)依据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将第10章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本细则2017年9月15日第四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对本细则的第2、4、6、8、9、10、12、13条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细化。本细则201
3、7年06月01日第三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中臃国标委网站发布的2017年第7号公告,将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o本细则2016年12月13日第二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 5.2申请资料中增加如下内容:(10)对于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应提供产品不具备播放非法境外电视节目功能的承诺书;2)8.1.1.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删除内容: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企业生产该类获证产品时进行。本细则2016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替代CQC-C0901-2014o主要变化如下:1)安全关键件中增加锂离子电池标准GB31241;2)将C类和D类企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进行修订;3)补充技术负责人的
4、相关要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1 .适用范围12 .认证依据标准12.1. 认证依据标准122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23 .认证模式24 .认证单元划分35 .认环托3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35.2. 申请资料35.3. 实施安排46 .认证姬46.1. 型式球46.1.1. 型式i幡方案4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56.1.3. 式1懈检测项目6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66.1.5. 蛔解报告76.2. 认证两介与决定76.3. 认证时限77 .初始工厂检查77.1.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77.2.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87.3. 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87.4. 初始工厂检查
5、的评价与批准8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98.1.1.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98.1.2. 获证后跟踪检杳的内容98.1.3. 获证后跟踪检杳的时限98.1.4.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98.1.5.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10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01.1 .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0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杳内容10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01.1.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08.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108.5. 获防监督的记录11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19.认HE书119.1. 认证证书的保持1192认证证书覆盖
6、产品的变更备案119.1.1. 变更申请119.1.2. 变更两介和批准13923.变更备案原则131.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31.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41.5. 认证证书的使用1410 .认证标志1411 .收费依据与要求1413 .技术争议与申诉1414 .生产企业分颊则15附-17附表二22附表三24附件四251.适用范围信息技术设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
7、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信息技术设备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2.认证依据标准2.1.认证依据标准产品种类依据标准启侬1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W服务器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放电器、电源转换器、服务器GB4943.1GB/T925
8、4GB17625.12收款机GB4943.1GB/T9254注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调整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且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和/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决议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的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的执行要求。1.2.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
9、时的要求认证机构会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等变化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和/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决议,制定相应标准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证委托人应及时跟踪标准换版信息,并根据要求及时完成标准换版的相关工作。3 .认证模式信息技术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式1:I类或Ii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I类或II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式2: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
10、种方式之一或组合。A类、B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C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式3: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类、B类、C类、D粒产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3实施认证。4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但对于带有显示屏的产品还应以屏尺寸划分申请单元,对于电源应以功率划分申请单元,对于具有不同工作方式的产品还应以工作方式(如,扫描方式、显示方式等)不同划分申请单元。对于生产
11、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C或D类的企业单元划分可结合企业降级原因对单元划分加严要求。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 .认证委托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电气原理图、协议书等。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52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
12、要求向CQC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认证申请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必要时);(3)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必要时)(4)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授权书等)(必要时);(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必要时);(7)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必要时);(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CQC考核认
13、定证明等材料(如有目必要时);(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域重新划分等)(必尊时):(10)对于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应提供产品不具备播放非法境外电视节目功能的承诺书;(11)其他需要的文件。5.3.实施安排CQC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关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2)型式试验送样要求;(3)实验室信息;(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5)预计的认证费用;(6)有关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认证实施6.1. 型式试验6.1.1. 型
14、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内容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见本细则6.1.2)、检测标准项目(见本细则6.1.3)以及实验室信息等。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类别,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
15、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2台(如认可CB样品数量1台)。对电源适配器、充/放电器等可根据系列产品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及输出电流最大的型号。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决议实施,具体要求参见附表一及附表二。关键元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的分类及变更备案说明如下:A类关键件的变更程序: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B类关键件的变更备案程序
16、: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对于B类安全关键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应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B类安全关键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见附表一)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且所有关键件技术参数、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安装方式和工艺应与原有元器件一致。(2)有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可适用简化流程,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3)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
17、信誉。1.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1.1.4.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当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随机试验且试验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时,以所需最长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或试验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因资料或检验项目不合格而进行整改和/或复试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试验时间。原则上,整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对于I1.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17025认可的实验室,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采用利用
18、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方式(如: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进行型式试验。具体要求依据CQC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实施细则实施。1.1.5. 型式试验报告CQC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QC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1.2. 认证评价与决定CQC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不予批准认证
19、委托,认证终止。1.3. 认证时限CQC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7 .初始工厂检查7.1.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检查内容包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和CQC颁布的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参见附表三)实施。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含且不限于:Q)认证产品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20、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7.2.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T殳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人日。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21、CQC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完成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7.3. 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检查组向CQC报告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置。7.4.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CQC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8 .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1.1.
2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获证后跟踪检查分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首次申请或扩展申请(包含扩产品类别、扩生产企业等)需进行工厂检查的企业,应在首次申请时提交工厂检查调查表,CQC确认安排工厂检查任务,并对型式试验结论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首次土厂检查将在获证后三个月内进行。如三个月内未完成,应暂停相应的有效CCC证书。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人日。第二种方式:日常年度跟踪检查将在上次工厂检查后并结合本细则第8.4条款实施。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定,T殳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2人日。其他要求同实施规则第7.1.1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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