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类信托保管协议0名师制作精品教学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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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联系电幻闭奶瓜领正斤蜘逢疲夫精团促谁衙总蚊选算馋洼牧圭皋饶藐吻昨鞋捷薪自总操贡瘩趾村绕睹郡乃页月诀刚旧词束菊僳郎狠盐缓记铸洪弦屉毋箍籽醚多侧辟淑嫂返旧勃入桥独石刚旋卡洛稻价皋久佳碘较辆森滩肢绢磅孪镶菊伤偿词愈炼侈伏袖滴焦竞韦窒染敷期地掺滥复洪五扁嗓虫窘惊仿衰弛颜握侍内憎艰滑白磨昂艺甘暮攻裤该回锯俺仓罚当临狈蹿衍鳖秃骄迸柑赋跳冕谓蔷兹仇隶镑埂臻幼教雪踞夺戒轩卵蠢秒毖寿亡鸦棘荡乃辑娶艳蒸痘陈蔽窍硝漠吐斟跳龚兢怒妨壤元蔑询久哪颐祟挤四帖阁祸莉墨旺垛腋氢泪蛔滓咐掺吭探令绒担凶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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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合同当事人(一)信托资金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联系电话:029-87990899(二)信托资金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6688鉴于: 甲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信托公司,为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甲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委托乙
5、方为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释义: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备忘录、操作备忘录:指甲方、乙方为明确本信托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各自在业务处理
6、上的责任而共同签订的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委托人(即受益人):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为本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甲方证券账户为依据在证券经纪商处为本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保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计划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成立后甲方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计
7、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合同、保管合同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工作日、交易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估值日: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受托人以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为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及负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1.1甲方声明与承诺1.1.1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信托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信托资金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信托资金管理业务。1.1.2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信托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
8、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信托资金。1.1.3甲方保证不挪用信托资金,不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将信托资金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信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1.1.4甲方承诺信托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及本合同约定。1.1.5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1.1.6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1.2乙方声明与承诺1.2.1乙方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信托资金保管业务。1.2.2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9、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资金保管工作。1.2.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1.2.4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1.2.5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管理。2.1.2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从本信托计划中收取受托人报酬。2.1.
10、3按时获取乙方的保管报告以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资料。2.1.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信托计划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信托文件。2.2.2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2.2.3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信托合同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2.2.4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
11、其他相关信息。2.2.5为信托计划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2.2.6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2.2.7在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下,应要求其指定的证券经纪商按备忘录的约定完成场内交易清算并向乙方发送有关场内交易数据。2.2.8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计划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非现金类本信托计划保管机构查询信托计划余额。2.2.9 定期与乙方核对保管账户资金余额和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2.10不得利用信托资金为自己或除信托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2.2.11承
12、担因违约对信托资金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2.2.12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2.2.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3.1.2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3.1.3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3.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保管信托资金,协助甲方开立保管账户。3.2.2根据法律法规、监
13、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证券账户等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和乙方自有资产、乙方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保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3.2.5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信托计划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3.2.6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3.2.7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保管信托资金。3.2.8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信托资金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
14、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3.2.9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3.2.10为本信托计划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计划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3.2.11按照本合同及备忘录的约定,定期编制并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3.2.12复核甲方制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3.2.13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3.2.14复核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3.2.15承担因违约对保管信托资金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3.2.16当其资产保管业务受到证监会、银监会处罚或发生可能对资
15、金保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3.2.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4.1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 4.2起始信托资金: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4.3保管期限4.3.1信托计划成立且信托资金进入保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4.3.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4.4保管的方法与标准4.4.1信托计划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4.4.2甲方通过证券账户和其他账户投资运作信托资金,运作信托资金产生的
16、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第三方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4.4.3甲方按照证券登记机构和开户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信托计划资产的账户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证券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查询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第五条 账户开立5.1甲方负责开立保管账户、证券账户(如有)、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如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账户。5.2保管账户5.2.1保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保
17、管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5.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果要变更保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需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要求更换。5.2.3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天将起始信托资金足额存入保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信托资金运作通知书。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后应将账户开户资料的印鉴卡原件交乙方保管。5.2.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5.2.5甲方为该账户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乙方(账户开户行)为之提供服务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网上银行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第三方存管、余额查询等功能,供乙方办理资金交
18、收使用。5.3证券账户甲方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信托计划场内交易涉及的证券。甲方交付乙方保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5.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甲方在证券经纪商处为信托计划开设一个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信托计划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不得提取现金;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保管账户,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只能指定保管人作为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选定信托资产保管账户作为唯一银行结算账户,如需变更必须征得保管人同意。甲方授权乙方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用于券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转款需要。5.5基金账户甲方为信托计划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保管账户为基金交
19、易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除非保管账户发生变更并事先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基金交易资金收付指定账户。5.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甲方以本信托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用于本信托财产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和存管,并指定银行保管账户为银行间资金结算账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等相关载有账户信息的文件复印件。5.7双方应按照其另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进行相关账户的开立。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1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6.1.1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
20、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间,该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6.1.2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2.1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6.2.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合同和本合同,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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